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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农机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名称与住所、业务范围
第一条 为标准本社组织与行为,保护本社及其成员合法权益,促进本社开展,依照?中华人民共与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由XX、X理事会负责召集。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在 20 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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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议;
〔二〕监事或者执行监事提议;
〔三〕理事会认为必要。
第二十条 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到达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委托其他人员代理,一名代理人最多只能代表两名成员,代理人履行委托人成员权利。
〔一〕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成员出资额标准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第二十一条 本社成员到达 20人以上,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每 3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成员代表任期 1年,可以连选连任。
〔三〕成员代表大会履行除决策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实体、对外担保与合并、分立、解散以外成员大会职权。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本社执行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对成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5名理事组成,设理事长一人。理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长由理事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理事长为本社法定代表人。理事会成员任期1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各理事会成员享有一票表决权,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理事会会议邀请监事长、经营管理负责人与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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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向成员大会提交需讨论审议章程、制度、工作方案、财务报告、盈余分配与亏损弥补方案等有关事项;
〔三〕决定成员参加、退出、继承、除名等事项;
〔四〕讨论决定内部业务机构设置与人事任免;
〔五〕讨论决定工作人员工资、奖励与处分等事项;
〔六〕根据本社开展需要,为成员提供各项效劳;
〔七〕管理本社资产与财务,保障财产平安;
〔八〕承受、答复、处理监事提出有关质询与建议。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为本社法定代表人,任期为三年,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与罢免,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成员〔代表〕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负责本社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社生产经营活动;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组织经营管理负责人与财务会计负责人聘书;
〔四〕组织执行成员〔代表〕大会与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组织签订协议、合同与契约等。
第二十六条 监事是本组织监视者,代表全体成员监视理事会工作。
监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设监事一名。监事由本社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任期 1 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 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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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视理事会对成员〔代表〕大会决议与本社章程执行情况;
〔二〕监视检查本社生产经营、财务收支与盈余分配等情况;
〔三〕监视理事与经营管理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对侵害本社利益行为,要求理事会予以纠正,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依法追究当事人赔偿责任;
〔四〕向成员〔代表〕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与改良工作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七〕监视成员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量〔额〕记录情况与价格执行情况;
〔八〕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理事以及理事长与理事直系亲属、经营管理负责人与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九条 本社内部机构由物资供给部、市场营销部、技术效劳部与综合部构成,其职责与人员聘用由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六章 财务管理与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第三十条 本社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进展会计核算,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独立核算、民主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社成员出资额实行份额制,每份出资额为 5千元。每个成员根本出资额为一份,经成员大会同意可免出资,超出根本出资额局部享有附加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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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营过程中,需要增加或减少成员出资额时,由理事会提出方案,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 成员出资可以用货币,也可以用实物、技术等,经具有评估资格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转换为出资份额。作价出资与货币出资享受同等权利、承当同等义务。
第三十三条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分类记载该成员出资额、 量化为该成员公积金份额与该成员与本社交易量〔额〕。
第三十四条 本社对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资金与其他社会捐赠,按承受时现值入账。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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