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抽逃出资案例
股东抽逃出资案例
1/14
股东抽逃出资案例
股东抽逃出资案例
【篇一:股东抽逃出资案例】
股权收购是企业兼并的一种形式,股权收购的价格取决于企业资产的价值,即使是股权收购也应该
股东抽逃出资案例
2/14
股东抽逃出资案例
案情简介:张甲和张乙于2006年10月31日出资20万元设立某洗
浴公司,并领取了营业执照。公司设立后,验资账户中的20万元注
册资金于2006年11月9日至12日陆续被取出199000元。后公司
股东抽逃出资案例
股东抽逃出资案例
14/14
股东抽逃出资案例
经营半年后倒闭。洗浴公司设立前,任某承揽了洗浴场所的装修工程,尚欠10万元装修款未付,张甲为任某出具了一份。公司经营半年后因经营不善倒闭,张甲将公司的全部剩余资产抵给经营场所的
出租方后,离开常住地多年不归。2008年3月,公司因未参加年检
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2009年3月,任某将某洗浴公司起诉至
法院,要求洗浴公司偿还欠款10万元,公司股东张甲和张乙承担连
带责任。
判决结果:一审法院认定张甲和张乙从验资账户中的20万元注册资
金陆续取出199000元,属于抽逃出资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二人应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判决某洗浴公司偿还任某装修款10万元,张甲和张乙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张甲和张乙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否认存在抽逃出资行为,但没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抽走资金的合理用途。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评析暨代理意见:《》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张甲和张乙虽然否认没有抽逃出资,庭审中辩解取出的钱用于支付了装修款、进设备等,但公司帐目已经没有,无法提供资金使用用途的证据。《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条规定:公司或公司债权人主张股东瑕疵出资,并举出对瑕疵出资行为产生合理怀疑的初步证据或有关线索的,应由该股东对不存在瑕疵出资承担举证责任。现张甲和张乙没有证据
证明其在2006年11月9日至12日用四天的时间分六次抽走注册资
金199000元的合理用途,对此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应当认定二人抽走注册资金199000元的行为是抽逃出资。二人作为公司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直接导致公司资产的减少,必然削弱公司的偿债
能力并增加债权人的风险,从而对公司债权人构成侵害,其行为违
反了《公司法》第三十六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之规定。同时抽逃出资亦属于民事欺诈行为,公司债权人因股东的欺诈行为
股东抽逃出资案例
股东抽逃出资案例
4/14
股东抽逃出资案例
而遭受的损失,理应获得赔偿。因此,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通过抽逃出资恶意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公司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篇三:股东抽逃出资案例】
商部门查处公司股东抽逃出资违法行为,不一定非要请会计师事务
所帮忙查账,可通过查看公司财务相关报表、帐册、银行日记帐、现金日记帐、投入进帐凭证、对帐单等之间是否构成印证关系,并
对照出资的审计报告、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认
定主要违法事实,按《公司法》的有关条款进行定性并实施处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我国公司资本实行“法定资本制”。所谓法定资本制是指公司资本金具有“确定、维持、不变”三个原则。法定
资本制的目的在于保护股东、第三人及公司的
合法权益,从而维护
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与发展。《公司法》
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这是我国公司法规定注册资本
采用法定资本制原则的具体体现之
一。但是在实践过程中,却不断
发生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下面,
就股东抽逃出资问题谈几点认识。
一、股东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
股东抽逃出资的常见表现形式主要有
以下五种:一是公司资本验资后控股股东利用其强势地位,强行将
注册资金的货币出资
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二是将注册资金的非货
币部分,如建筑物、
厂房
股东抽逃出资案例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