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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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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化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1988年3月3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建立高等教化自学考试制度,完善高等教化体系,依据宪法第十九
条“激励自学成才〞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高等教化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展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
等教化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化形式。
  高等教化自学考试的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
动,推动在职专业教化和高校后接着教化,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特地人才,进步
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立的须要。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化程度
的限制,均可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参与高等教化自学考试。
  第四条 高等教化自学考试,应以教化为社会主义建立效劳为根本方向,讲求
社会效益,保证人才质量。依据经济建立和社会开展的须要,人才需求的科学意料
和开考条件的实际可能,设置考试专业。
  第五条 高等教化自学考试的专科〔根底科〕、本科等学历层次,及一般高等
学校的学历层次程度的要求应相一样。
    第二章 考试机构
  第六条 全国高等教化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在国家
教化委员会指导下,负责全国高等教化自学考试工作。
  全国考委由国务院教化、方案、财政、劳动人事部门的负责人,军队和有关人
民团体的负责人,以及部分高等学校的校〔院〕长、专家、学者组成。
  全国考委的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的教化方针和有关政策、法规,制定高等教化自学考试的详细
政策和业务标准;
  〔二〕指导和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化自学考试工作;
  〔三〕制定高等教化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规划,审批或托付有关省、自治区、
直辖市的高等教化自学考试机构审批开考专业;
  〔四〕制定和审定高等教化自学考试专业考试方案、课程自学考试大纲;
  〔五〕依据本条例,对高等教化自学考试的有效性进展审查;
  〔六〕组织高等教化自学考试的探讨工作。
  国家教化委员会设立高等教化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全国考
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七条 全国考委依据工作须要设立假设干专业委员会,负责拟订专业考试方案
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组织编写和举荐相宜自学的高等教化教材,对本专业考试工
作进展业务指导和质量评估。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化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导和全国考委指导下进展工作。省考委的组成,
参照全国考委的组成确定。
  省考委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高等教化自学考试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业务标准;
  〔二〕在全国考委关于开考专业的规划和原那么的指导下,结合本地实际拟定开
考专业,指定主考学校;
  〔三〕组织本地区开考专业的考试工作;
  〔四〕负责本地区应考者的考籍管理,颁发单科合格证书和毕业证书;
  〔五〕指导本地区的社会助学活动;
  〔六〕依据国家教化委员会的托付,对已经批准建校招生的成人高等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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