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
XX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培养和造就适应计量测试技术发展的高层次科技人才,不断提高上海计量测试技术的综合能力,经国年确立的研究课题,制定博士后招收计划,报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第十二条博士后招收条件:
(一)在国内外已经获得或即将获得博士学位者;
(二)年龄40岁以下,品学兼优、身体健康;
(三)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敬业精神;
(四)具有与研究项目相关的专业知识;
(五)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六)工作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凡符合博士后招收条件者,有意来院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可向工作站提出书面申请,递交有关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申请进站的人员须由两名本学科领域内具有正高职称专家的书面推荐。第十五条工作站按“公开透明、严格考查、择优录取”的原则,和流动站共同协商确定招收博士后的人选,组织专家对申请进站的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并填写《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审查意见表》。由领导小组审定进站博士后人选,报XX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备案。第十六条博士后在进工作站前,院、流动站单位、博士后三方共同签订《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明确三方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博士后进工作站时需与院再签订《XX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协议》,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博士后进工作站时,领导小组聘请专家成立专家小组,指导课题研究;并根据需要,由研究项目所在的所、中心配备相应的科研人员。
第五章博士后的管理第十九条博士后在站期间,应遵守工作站管理规定和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享受规定的待遇,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十条博士后进站工作时间一般为二年,期间主要在工作站单位工作;因课题需要,经博管办同意,可有部分时间在流动站单位工作,每年度一般不超过两个月。博士后在工作站单位工作期间的管理由工作站负责,在流动站单位工作期间的管理由流动站负责。第二十一条工作站对博士后在站工作情况实行定期考核和不定期检查。定期考核包括进站三个月内的开题报告、进站一年左右的中期报告和出站考核三项内容。考核工作由博管办负责组织安排,博管办建立由领导小组和专家小组和流动站单位等相关人员组成的考核小组。考核采取定性定量相结合方式。考核结果反馈流动站单位,存入博士后个人档案。第二十二条为了保证科研工作时间,博士后在站期间,原则上不得申请出国,如确需出国参加学术会议或短期交流的,必须经过工作站和流动站单位共同审核批准,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逾期不归的,报经XX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批准,按自动离站处理。
第二十三条博士后在站期间违反院有关规章制度或因个人原因给院造成损失(包括经济损失、声誉损失等),应按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博士后因研究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期限的,经工作站与流动站协商同意,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五条提前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且成果突出的博士后,经领导小组审定,由工作站和流动站单位联名报请XX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批准后,可提前出站。但在站总时间不得少于21个月。
第二十六条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退站。
(一)开题报告或中期考核或出站考核不合格的;
(二)受到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三)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一个月的;
(四)因病累计请假半年以上的;
(五)因其他情况不适合继续做博士后的。
第二十七条经XX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批准退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从批准之日的第二个月起不再享受博士后研究人员待遇,并终止其研究工作和各项经费的支付。
第六章经费和待遇
第二十八条院设立专项博士后日常经费,日常经费分日常生活经费和科研经费两部分。博管办每年提出博士后日常经费预算,经领导小组审核,上报院批准后执行,其中3%的经费用于博士后日常管理工作,由博管办统一管理。
第二十九条博士后日常生活经费主要用于支付博士后的生活费用(包括工资、住房等)及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用。
第三十条博士后科研经费的管理参照《院科研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博士后日常经费的使用要严格遵照国家规定,由院统一管理,单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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