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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盛纸业(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16年第一期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doc


文档分类:金融/股票/期货 | 页数:约2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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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华盛纸业(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 2016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之法律意见书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延安西路 726 号华敏翰尊国际大厦 18楼 G-H 座电话:( 021 ) -6886 6816 传真:( 021 ) -6886 6466 释义发行人、公司本期债券指指金华盛纸业(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金华盛纸业(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 2016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金华盛纸业(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 2016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本次发行指指公司为发行本期短期融资券并向投资者披露发行相关信息而制作的《金华盛纸业(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 2016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募集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公司为发行本期短期融资券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作的《金华盛纸业(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 2016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发行公告》发行公告指金东纸业指指指指指指指指金东纸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金光投资( 中国) 投资有限公司金光投资亚洲浆纸业新世纪评估安永华明亚洲浆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永华明上海分所中国银行交易商协会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商协会编号为安永华明( 2015 )审字第 60617963_B21 号的《审计报告》 2014 年度《审计报告》 2013 年度《审计报告》 2012 年度《审计报告》指指指编号为安永华明( 2014 )审字第 60617963_B01 号的《审计报告》编号为安永华明( 2013 )审字第 60617963_B18 号的《审计报告》《公司法》指指指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元、万元、亿元《金华盛纸业(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章程》如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万元、亿元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华盛纸业(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 2016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之法律意见书致:金华盛纸业(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金华盛纸业(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金华盛纸业”)委托,指派杨爱东律师、李玲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发行人本次申请发行 2016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以下简称“本期短期融资券”)事宜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下称“《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称“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以下称“《发行注册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以下称“《业务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以下称“《持有人会议规程》”)、《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称“《信息披露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以下称“《中介服务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尽职调查指引》(以下称“《尽职调查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以下称“《募集说明书指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本期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出具本法律意见。就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按照交易商协会规则指引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指引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发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重要影响而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书面证明文件/口头陈述发表相应的法律意见。 4、发行人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其已提供本所律师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和对有关事实的说明;其所提供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真实、有效;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完全一致;其所提供的资料文件和对有关事实的说明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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