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编号:
私募基金行政管理服务协议
、释义
协议、本协议
基金行政管理服
务
基金、基金产品
基金合同
法律法规
指本《私募基金行政管理服务协议》及其附件,以及对该
协议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和补充。
指本协议第八条所列的服务事项, 即基金行政管理人为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直销运营、销售资金结算、注册登记、估
值核算、信息披露等服务。 甲乙双方就特定基金产品约定
的基金行政管理服务具体范围以 《运营通知书》 的约定为
准。
指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 法规规定自主设立的并委托基金
行政管理人提供行政管理服务的基金。 本协议所指基金包
括但不限于:私募投资基金、券商资产管理计划、期货资
产管理计划、基金专户等。
指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投资人共同签署的基金
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变更和补充。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 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
但不限于监管机构、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行业协
中国证监会
基金业协会
金融监管部门
交易所
基金行政管理人
基金资产净值
募集期
投资冷静期
投资回访
不可抗力
会、银行间市场等机构制订的业务规则) 以及对于该等法
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
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指中国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监管机构以及证券、基
金和期货行业协会。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
所、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
等。
指为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直销运营、 销售资金结算、 注册
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披露等行政管理服务的机构。本协
议特指中信中证投资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指基金合同载明的基金募集期限。
指基金管理人根据监管规定、 自律规则为投资者设定的认
购、申购基金产品后的冷静时间。 具体自基金合同签署完
毕且投资者交纳认购基金的款项后起算, 不少于 24 小时。
指基金管理人于投资者冷静期结束后开始的对投资者的
认购、申购交易回访确认行为。 如基金产品设置回访机制,
则投资者在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
指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该等不可
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地震、台风、水灾、火
灾、战争、暴乱、流行病、政府行为、罢工、停工等,以
及非因基金管理人、 基金行政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自身原
因导致的通讯故障、设备故障、网络故障、电力故障、技
术系统异常事故、政策法规的修改或监管要求调整等情
形。因交易所、银行、登记结算机构的交易、结算系统
出现故障导致的交易、 结算无法进行的情形, 因电信服务
商原因导致资金划付的网络中断、 无法使用的情形, 均构
成不可抗力事件。
四、服务范围
甲方作为基金管理人, 委托乙方代为提供基金行政管理服务, 但甲方依法应承担的基金销售运营、销售资金结算、基金注册登记、基金估值核算、基金信息披露等职责不因委托而免除。乙方作为基金行政服务机构,同意接受甲方委托,
办理上述业务,具体服务内容和范围以双方共同签署的《运营通知书》 中约定的为准。
在乙方按照本协议或《运营通知书》的约定提供基金行政管理服务的过程中,甲方经与乙方协商一致后,可以通过向乙方发出加盖公章的《变更执行通知书》(附件四)的方式,就行政管理服务的服务项目或模式进行增加、减少、调整,并自乙方书面确认收到该通知书并开始执行之日起生效。 如变更是因基金合同条款发生变更引起的,甲方在发出《变更执行通知书》前,还应
私募基金行政管理服务协议V43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