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企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办法
杭总工〔〕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 市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市
委〔〕号)精神,开
杭州市企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办法
杭总工〔〕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 市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市
委〔〕号)精神,开展多种形式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互助活动,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
济的光荣传统,更好地与杭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衔接,有效缓解患病在职职工个人承担
部分医疗费负担,增强职工抵御疾病风险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总工会建立杭州市企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管理委员会(以下称管委
会),负责杭州市企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办法(以下称职工医疗互助)的制订、修改、实施工
作。管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称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保障部,负责职工医疗互助的组织、
实施、审批、管理等具体业务工作。各区总工会、产业(局、公司)工会负责本地区、本系统
职工医疗互助工作的动员、宣传、实施,做好基层工会参加职工医疗互助人员的登记、互助金
的收缴和申领补助金的受理、审核、申办等工作。市总工会职工维权帮扶中心负责基层工会参
加职工医疗互助人员的登记建档、收取互助金和申请补助金的受理、审核、申办、发放等工作。
第三条
职工医疗互助适用于参加杭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农民工医
疗保险)的企业和不享受杭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工会会员(以下称
职工)。
第四条
在杭州市送温暖工程基金会名下设立职工医疗互助金专户,
实行独立核算, 专款专
用,接受市总工会经审会、财务部的审查监督和社会审计。
职工医疗互助金按照“以支定收、互助共济、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市总工会每年
向杭州市送温暖工程基金会职工医疗互助金专户拨付一定的资金,专门用于职工医疗互助补充资金;每年在工会经费预算中安排一定的资金,专门作为职工医疗互助工作经费。
第二章 互助期限和缴费标准
第五条 参加职工医疗互助须按期缴纳互助金。首期互助金缴纳标准为每人元,
每期缴费一次, 在职工参加时由所在单位工会负责一次性收取。 下期职工医疗互助金缴纳标准,
由管委会根据首期职工医疗互助金收支情况确定。职工医疗互助分期进行,每期为一年。首期
职工医疗互助起止时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关于补充养老保险
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 号)“企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
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规定,职工医疗互助金可由企业缴纳,也可由企业、工会和个人共同缴纳。
第三章 参加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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