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企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办法实施细则.doc杭州市企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办法实施细则根据《杭州市企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办法》(以下称《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职工医疗互助运作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一、 适用范围(一) 本细则适用于《办法》所规定范围的单位职工。二、 互助形式(二) 职工医疗互助以一年度为一个周期,每期缴费一次。首期职工医疗互助起止时间为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三) 首期职工医疗互助金缴费标准为50元/人。下期缴费标准,由杭州市企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管理委员会(以下称管委会)根据首期互助金收支情况确定。(四) 职工医疗互助金可由企业缴纳,也可由企业、工会和个人共同缴纳。由企业缴纳的互助金可按有关规定在税前列支。互助金缴纳后,在一个周期内不作变更和退还。(五) 《办法》规定不接受个人申请参加,由职工所在基层工会以团体形式组织在职职工(以下称职工)参加职工医疗互助。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下单位不低于90%参加,100人以上单位不低于80%参加。三、互助范E(六)职工医疗互助金用于符合市医保支付范围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参加职工医疗互助的职工,经统筹基金支付后个人自负3000-20000元(含)之间部分(不包括自理、自费部分)医疗费的补助。20000元以上部分进入市医保困难救助。(七) 个人自负部分医疗费在3000-5000元(含5000元)之间部分给予30%补助;(八) 个人自负部分医疗费在5000-10000元(含10000元)之间部分给予50%补助;(九) 个人自负部分医疗费在10000-15000元(含15000元)之间部分给予70%补助;(十)个人自负部分医疗费在15000-20000元(含20000元)之间部分给予90%补助。(十一)职工享受补助后,在一个互助周期内又因住院或规定病种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再次申请补助,与上次发生的个人自负医疗费叠加计算,不再设规定起付标准,但最高补助计算额控制在个人自负20000元(含)以内。(十二)经市医保困难救助和《办法》补助后,仍存在特殊困难的职工,由杭州市企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办公室)提出补助建议,经管委会或市总工会主席办公会议讨论给予再次补助。五、互助程序(十三)由各区总工会、各产业(局、公司)工会、各基层工会组织动员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符合《办法》规定的职工参加职工医疗互助。(十四)由参加职工医疗互助的基层工会填写《杭州市企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参加人员名册》两份、《杭州市企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团体申请表》一份,并提交电子文档。(十五)职工医疗互助金在职工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时由所在基层工会一次性收取。基层工会收齐互助金后将《杭州市企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参加人员名册》和《杭州市企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团体申请表》,一并送隶属的区总工会、产业(局、公司)工会,由区总工会、产业(局、公司)工会送市总工会职工维权帮扶中心(岳王路3-5号,联系电话:),办理参加职工医疗互助登记建档缴费手续,也可以由基层工会直接送市总工会职工维权帮扶中心,办理参加职工医疗互助登记建档缴费手续。(十六)为方便基层工作,各区总工会职工维权帮扶中心可设服务点,由市总工会职工维权帮扶中心上门办理参加职工医疗互助登记建档缴费手续。(十七)各基层工会缴纳的职工医疗互助金可以通过网上银行直接转入杭州市送温暖工程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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