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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工程
竣工验收交接方法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根据铁建设〔2022〕23号?关于重新印发?铁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接方法?的通知?,为加强甲乙铁路扩能改造工程建设管理,做好竣工验收交接工作、设备购置是否合理,工程其他支出是否符合规定;审查财务竣工决算;
6. 检查动态检测、试运行情况,是否具备临管运营或运营条件;
7.检查环保、水保、劳动、平安、卫生、消防等设施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并合格,地质灾害整治及建筑抗震设防是否符合规定;
8. 检查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完成情况,建设工程批准文件、设计文件、施工过程管理文件及招投标文件、监理文件、竣工文件等资料是否齐全、准确,并按规定归档;
9. 检查建设用地权属来源是否合法,面积是否准确,界址是否清楚,手续是否齐全;
10.审计、检查、监察等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四章 验收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采用筹备组组织专家检查、政府验收的方式。
筹备组或由委托的单位组成验收工作组进行静态验收和动态验收;平安机构进行评估,政府验收包括初步验收和正式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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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筹备组验收工作在铁道部建设、运输主管部门指导下实施。
筹备组在工程根本完工前,应向铁道部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验收报告,申请报告包括工程完成情况、验收建议方案、验收工作组组成建议等。验收工作组一般由筹备组、使用接管单位以及专家组成。
筹备组依据批准的申请验收报告成立验收工作组具体负责静态验收和动态验收工作,落实初步验收和正式验收条件,提出初步验收和正式验收的实施建议。验收工作组人员名单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和运输局核备。
第十三条 初步验收由铁道部或铁道部委托的单位组织实施。验收单位在收到初验申请并确认工程到达初验条件一个月内,成立初步验收委员会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委员会由有关业务部门、接管使用单位、验收工作组正副组长及局部专家,以及勘察设计单位负责人组成。
委托初步验收的,验收委员会名单、初步验收报告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和运输局核备。
第十四条 正式验收一般由工程审批部门组织,国家审批工程由国家主管部门〔或委托铁道部〕组织正式验收,铁道部审批工程由铁道部〔或委托铁路管理机构〕组织正式验收。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在收到正式验收申请并确定工程到达正式验收条件一个月内,提出验收方案报铁道部。负责验收的部门按相关规定成立正式验收委员会,具体负责正式验收工作。
第十五条 验收委员会职责
1.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规章制度、验收标准和规定;
2.制订验收方案和工作安排;
3.组织审查竣工验收相关资料;
4.必要时组织现场检查;
5.明确验收结论;
6.初验委员会提出初验报告,正式验收委员会签发正式验收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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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铁道部或国家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铁路建设工程,工程质量平安监督机构应先期对现场验收情况进行检查,抽检工点,向验收委员会提交工程质量平安监督报告,并参加工程验收工作。
铁道部委托铁路管理机构组织验收的铁路建设工程,工程质量平安监督机构负责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并向铁道部提交工程验收监督报告。
第五章 静态验收
第十七条 静态验收由筹备组〔或委托单位〕组织验收工作组,对建设工程进行检查,确认工程是否按设计完成且质量合格,系统设备是否已安装并调试完毕。
静态验收包括专业现场验收和静态综合系统验收。
第十八条 静态验收程序:
1.承包单位按照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程和设备安装、调试并经自检合格后,向筹备组申请专业工程验收,报送?专业工程验收申请表?〔附件1〕并签署意见;
2.验收工作组研究确认到达专业工程验收条件后,由验收工作组分专业进行现场验收;
3.验收工作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整改期限、复检时间等,对整改问题进行复查,合格后填写?专业工程验收记录表?〔附件1〕并签署验收意见;
4.专业工程验收合格后,承包单位向筹备组申请静态综合系统验收并报送?静态综合系统验收申请表?〔附件1〕;
5.验收工作组确认到达静态综合系统验收条件后,在综合调试具备条件的根底上进行静态综合系统验收;
6.验收工作组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整改期限、复检时间等,对整改问题复查合格后填写?静态综合系统验收记录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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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并签署意见。
第十九条 完成专业工程验收和静态综合系统验收后,筹备组应编写?静态验收报告?。?静态验收报告?应包括工程专业工程验收以及静态综合系统验收过程、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验收结论等内容,并附相关数据和试验报告。
?静态验收报告?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和运输局核备。
第二十条 静态验收工作在铁道部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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