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理赔起诉状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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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吧!
工伤理赔起诉状范本【1】
停工留薪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想磋商解决工伤待遇上的问题,但均被拒绝,只收到律师函一份。
原告无奈之下,于20XX年4月6日(30日更改恳求)申请劳动仲裁。
仲裁委将其中的加班费除外计算获得原告在工伤前
12
个月平均薪资为【】元。
而实际情况是被告单位采用计件薪资制,平时给员工的
薪资条均不按规定发放基本薪资,(绍兴市规定最低基本薪资标准为每人每个月【670】元),而是按其厂的内部计算方法只发奖金和加班费,而被告在劳动仲裁时所提供的凭证,却成心将平时薪资条上的奖金名目改换成了薪资名目,采用偷梁换柱的卑劣手段,降低原告工伤前的平均薪资基数,达到增加被告经济效益的目的。
而我方认为被告薪资单名目上所谓的加班费其实是奖金的一部份,应当按照《对于薪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
核算或直接按工伤保险基金交费基数【22464/12月=1872元】核算。
对于停工留薪期期间的利息、清凉冷饮费、过节费虽不属薪资范围,但我方认为应当属于员工福利范围,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的原薪资福利待遇不变进行核算。
(核算清单见凭证12)
原告任职业病诊疗证明书(诊疗号:20XX016)的诊疗结
论已经是属于职业性重度听力损害,在医学上称为神经性耳
聋,现有的医疗水平已无法医治,平时生活中因耳朵伴有严
重的耳鸣无法正常的语言沟通,晚上睡觉也会因耳鸣而长久
失眠,给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经劳动局的协议医院诊疗认为只有经过配戴助听器(经
市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确认)来降低其耳鸣对身心的感官感
受,而实际治疗中劳动局的协议医院并不展开验配助听器的业务,得悉后去药店配助听器,试带后耳鸣反而增加,根本不合用病情。
协议医院的医生认为原告在药店配的助听器只能达到扩音的效果,并不合用原告伴有耳鸣的病症,后经医生指点去绍兴市惠耳听力技术设施企业验配,试带后感觉效果较好,耳鸣能显然降低。
但其市价,按原告当前的经济困难水平已无力担当。
我方认为原告进单位工作近三十年,被告除手套、工作
服外不提供其他任何劳动防备用品,原告在20XX年11月23日诊疗为职业病后被告仍不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提供劳动防
护用品,在其应当知道已造成严重结果仍渺视法律,主观上放任事态的发生和扩大,严重侵犯员工的生命健康权。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被告
应当担当赐予原告配制合适助听器的责任,如果被告能按照法律法例进行安全生产,实时对工作现场危害进行评论和发放劳动防备用品,那原告也不至于形成现在的重度听力损害病症,也不至于不合用药店所售的助听器。
此种窘境,原告不得不向人民法院寻求救助。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被告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中,为达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在主观上完全不顾法律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客观上采取拖延职业病病人的治疗、不发放劳动防备
用品、超时加班作业等行为已显然违犯了及《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第十
九条第(四)(五)项、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五十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第七十七条,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支持诉请为感!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XX年11月1日
交通事故补偿民事起诉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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