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工程设计合同样本
第一部分 信息系统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 ________监理人 _______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信息系统工程 ( 以下简称“本工程”) 概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 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第二条 委托人的权利
⑴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 设计规范、规划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⑵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⑶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汇报。⑷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 或与集成商串通给委
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 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条 委托人的义务
⑴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⑵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
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⑶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⑷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须要的办公用房和其他办公设施。
第四条 监理人的权利
⑴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信息系统工程的规划设计、 项目方案施行、 使用功能等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⑵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习题, 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 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信息系统工程质量规范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规范时, 监理人有权书面汇报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⑶审批工程施行的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 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集成商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汇报。
⑷事先向委托人汇报, 经征得委托人同意后, 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 停工令、复工令。
⑸工程上使用的设备和工程质量的检验权。 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规范的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集成商停止使用 ; 对于不符合标准和质量规范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集成商停工整改、返工。集成商得到监理项目方案组或委托人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⑹工程施行进度的检查、 监视权,以及工程实际完成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行合同手册的完成期限的签认权。
第五条 监理人的义务
⑴保证自签订本合同时起至履行完毕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时止, 始终、不间断的具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手册的执行本合同所必需的天分。
⑵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守法经营,按章办事,自觉维护委托人的利
益。
⑶接受委托人的检查、监视,严格履行服务承诺,做到诚实守信。⑷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监理质量,按照监理合同的有关手册开展监理业务,
保证不发生质量问习题。
⑸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项目方案组及监理人员, 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项目方案组成员名单、 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 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汇报监理工作。
⑹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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