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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扶持资金实施细则(2022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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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 升级为企业扶持资金实施细则(2022年)(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广东省商 务厅关于印发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进一步促进小微企 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附件: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 升级为企业扶持资金实施细则(2022年)(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广东省商 务厅关于印发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进一步促进小微企 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市监规字〔2021) 4号)精 神,进一步支持、鼓励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实现转型升级,提 高市场竞争力,加强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扶持资金管 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 企”)是指在我市登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以现有的生产经 营条件为基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申请有限公司、个人独资、 合伙企业(含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同时办理原个体工商户 注销登记。“个转企”时,企业的股东(发起人、投资人、 合伙人)包含至少一个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企业的住所(经 营场所)与原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在我市同一县(市、区) 内。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向其登记机关一并申请办理转 型升级为企业设立登记和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转型升级为 企业涉及前置许可事项的,应先办理前置许可。
第四条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切实为“个 转企”工作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在不影响其他企 业名称权、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允许最大限度保留原 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特点。不改变(经营场所) 的,有效期内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可继续使用,无 需重复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
第五条成功转型升级为企业的个体工商户,给予一次 性扶持资金。我市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安排“个 转企”专项扶持资金,对经认定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 进行资金扶持。
第六条 扶持标准: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 为企业并办理原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的,给予一次性扶持资 金1万元。扶持资金由市财政与个体工商户住所地的各县 (市、区)财政共同分担,分担比例:市财政与蓬江区、江 海区、新会区分别按税收分成比例分担,与台山市、开平市、 恩平市、鹤山市分别按2:8比例分担。
第七条适用范围:2019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在 我市成立的个体工商户。
第八条申请扶持资金,应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一)在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转 型升级为企业,并按规定报送企业年报、缴纳税收;
(二)自转型升级为企业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企业能连续按期申报纳税;
(三)个体工商户在转型升级为企业后,至少半年申报 期有税入库;
(四)“个转企”的企业必须先注销原个体工商户后再 申请扶持资金;
(五)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第九条 扶持资金申报、审核及审批程序:
(一)以自愿申报为原则,符合扶持条件的企业应在规 定的时间段内向登记机关提交申报材料,如企业未能在规定 时间内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扶持资金申请每年 集中受理一次,具体申请时间以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 的通知为准。
(二)每年7月30日前,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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