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技术规范
SF/ZJD0104005——2018
精神障碍者受审能力评定指南
Guidelinesforass。
总则
,结合法医精神病学司法鉴定的实践经验而制
定,为受审能力评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受审能力的评定有两个要件:医学要件和法学要件。医学要件为存在某种精神障碍及严重程度;
法学要件为该精神障碍是否影响行为人对自身面临的刑事诉讼的性质及其可能后果、
自己在刑事诉讼的
权力和义务的辨认能力,以及与辩护人有效配合进行合理辩护的能力。
本技术规范将受审能力分为有受审能力、无受审能力二个等级。
进行受审能力评定时,首先应评定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根据
ICD或CCMD现行有效版本诊断
标准进行医学诊断;在医学诊断的基础上再检查被鉴定人对刑事诉讼活动的辨认能力和辩护能力,根据
相关能力的损害程度评定受审能力等级。
:理解对其刑事起诉的目的和性质;理解诉讼相关的司法程序;理解诉讼相关人员的职责及作用;理解自己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与这场诉讼的关系;理解自己、其他诉讼参与人证词的能力;理解自己当前被控告的罪名以及可能的后果。
: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保持有效交流;对其证词做出陈述或辩解;理解自己、其他诉讼参与人(被害人及证人等)的证词,并对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提问做出合理的回答;与
辩护人进行有效配合或独立为自己完成合理的辩护。
进行受审能力评定,可辅以标准化评定工具,但评定工具不能取代鉴定人工作。
本技术规范分为正文和附录两个部分。
使用本技术规范时,应严格遵循附录中的分级依据或者判定准则以及附录中正确使用技术规范的说
明。
5
受审能力判定标准
有受审能力
符合以下情况应评定为有受审能力:
a)不能建立明确的精神障碍诊断;
或虽然能建立明确的精神障碍诊断,
但能认识其面临的刑事诉
讼的性质和可能为自己带来的后果,
能认识自己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能与辩护人
进行有效配合或独立为自己完成合理的辩护;
参考标准:《精神障碍者受审能力评定量表》评分在有受审能力范围内。
符合以下情况应评定为无受审能力:
能建立明确的精神障碍诊断;
不能认识其面临的刑事诉讼的性质和可能为自己带来的后果,或不能认识自己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或不能与其辩护人进行有效配合或独立为自己完成合理的辩护;
辨认能力或辩护能力的丧失,由精神障碍所致。
参考标准:《精神障碍者受审能力评定量表》评分在无受审能力范围内。
附则
,二者须同时使用。
《精神障碍者受审能力评定量表》作为标准化
精神障碍者受审能力评定指南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