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技术规范
SF/ZJD0104002-2011
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
2011-03-17发布
2011-03-17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发布司法鉴定管理局发布
SF/ZJD0104002-2011
程度的判断应从以下方面进行评估:作案动机、作案前先兆、作案的诱因、作案时间选择性、地点选择性、对象选择性、工具选择性、作案当时情绪反应、作案后逃避责任、审讯或检查时对犯罪事实掩盖、审讯或检查时有无伪装、对作案行为的罪错性认识、对作案后果的估计、生活自理能力、工作或学习能力、自知力、现实检验能力、自我控制能力。
进行刑事责任能力评定可辅以标准化评定工具,但评定工具不能取代鉴定人工作。
本技术规范分为正文和附录两个部分。
使用本技术规范时,应严格遵循附录中的分级依据或者判定准则以及附录中正确使用指南的说明。
刑事责任能力判定标准
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被鉴定人实施某种危害行为时,精神状态正常;或虽然能建立明确的精神障碍诊断,但其对危
害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完整;
参考标准:标准化评定工具检验在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范围内。
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在发生危害行为时,能建立明确的精神障碍诊断;
被鉴定人对危害行为的辨认或控制能力削弱,但尚未到达丧失或不能的程度;
辨认或控制能力削弱由精神障碍所致;
参考标准:标准化评定工具检验在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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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刑事责任能力
在发生危害行为时,能建立明确的精神障碍诊断;
被鉴定人对危害行为的辨认或控制能力丧失;
辨认或控制能力的丧失由精神障碍所致;
d)参考标准:标准化评定工具检验在无刑事责任能力范围内。
特殊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
;
普通(急性)醉酒者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复杂性醉酒者,实施危害行为时处于辨认或控制能力丧失或明显削弱状态的,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再次发生复杂性醉酒者,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病理性醉酒者,实施危害行为时处于辨认或控制能力丧失的,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再次发生病理性醉酒时,对自愿者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对毒品所致精神障碍者,;对自愿摄入者,暂不宜评定其刑事责任能力,可进行医学诊断并说明其案发时精神状态。
附则
,二者须同时使用。
附录B是资料性附录,建议优先使用。
本技术规范推荐使用《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作为标准化评定工具,对暴力案件亦可选用《暴力作案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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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刑事责任能力判定标准细则
,指以下情形:
-3标准诊断为“无精神病”;
,目前无精神症状表现;
。
,案发时精神状态完全恢复正常,如心境障碍(情感性精神病)的缓
解期。
,指以下情形:
、性质、作用、后果具有良好的分辨
认识能力;
、对错;
;
。
、所制裁行为的能力。
,指以下情形:
《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量表》总分在37分以上(含37分);
《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量表》判别结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
-3标准诊断为普通(单纯)醉酒或反社会人格障碍者
,指以下情形:
-3或ICD-10诊断标准的精神障碍,包括: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活性物质或非成瘾物质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和其他精神病性障碍,心境障碍(情感性精神障碍),癔症、应激相
关障碍、神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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