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大纲..doc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大纲.
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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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大纲.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向司法机关提供科学、 客观的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结论,指导和规范我国司法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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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其动机显示因素明显,也可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
人格改变:无精神病性症状,病理程度严重,伴有控制能力明
显削弱时,评定为限制责任能力; 程度较轻者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
器质性癔症样综合征:处于性精神病状态时,其行为受精神病性症状的影响,致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能力完全丧失,评定为无责任能力;虽无精神病性症状,但如有控制能力明显削弱,评定为限制责任能力。
器质性神经症综合征:辨认或者控制能力一般无明显障碍,应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若控制能力明显削弱,根据具体情况可评定为限制责任能力
其他特殊的器质性综合征:病理性激情发作,如果意识障碍严重,事后对该事件完全不能回忆,辨认或者控制能力完全丧失,评
定为无责任能力; 如果意识障碍较轻, 事后对该事件部分不能回忆,评定为限制责任能力。
病理性心境恶劣,在被即热情况下出现暴怒性的情绪和行为发作,控制能力明显减弱时,评定为限制责任能力。
第十四条 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障碍
按照使用的精神活性物质是否为法律禁止使用(如大麻、海洛
因、冰毒等)、法律允许使用或者有条件使用 (如烟草、酒、药物等)的物质,结合被鉴定人使用此类物质的情节、精神障碍症状与其行为的因果关系,评定其责任能力。
1、酒精所致精神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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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通醉酒: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
2)复杂性醉酒:有明显意识障碍、兴奋躁动、狂暴冲动以及某些精神病性症状时,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明显削弱,评定为限制责任能力;再度发生复杂性醉酒时,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
3)病理性醉酒;辨认或者控制能力完全丧失时,评定为无责任能力;再度发生病理性醉酒时,根据情节(是否主动、自愿)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或者限制责任能力。
4)酒精所致精神障碍; 震颤谵妄者辨认或者控制能力完全丧失,评定为无责任能力;酒精依赖者在继续饮酒过程中再次出现的震颤谵妄,可评定为限制责任能力。
5)酒精所致精神障碍:幻觉症,如果有证据证明危害社会行为系病理性幻觉所致,辨认或者控制能力完全丧失,评定为无责任能力。
6)酒精所致精神障碍:妄想症,如果有证据证明危害社会行为系妄想所致,辨认或者控制能力完全丧失,评定为无责任能力。
7)酒精所致精神障碍;智能损害,参照器质性智能障碍,根据其痴呆严重程度,评定为无责任能力、限制责任能力或者完全责任能力;如果伴有精神病性症状,则按照精神病性障碍进行评定,可评定为无责任能力或者限制责任能力
8)酒精所致精神障碍:戒断综合征,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无明显缺损,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
9)酒精所致劲射障碍: 人格或者行为障碍, 无精神病性症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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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认或者控制能力也无明显缺损,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
2、阿片类和致幻剂所致精神障碍
我国法律明文禁止非法使用阿片、海洛因、大麻、摇头丸、致
幻剂等物质。被鉴定人应当知道其使用此类物质行为的违法性和社
会危害性。因此,即使被鉴定人因此类物质而产生精神病性障碍,
也不能认为其无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能力,应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
但是,下列两种情况除外:
如果有证据证明被鉴定人使用此类物质是出于医疗目的,而且
有医生处方,可评定为限制责任能力或者无责任能力。
如果有证据证明被鉴定人使用此类物质是出于医疗目的,而且
有医生处方,可评定为限制责任能力或者无责任能力。
3、镇静 -催眠类药物与抗焦虑药物
镇静 -催眠类药物与抗焦虑药物系我国法律规定限制使用的药
品。如果被鉴定人出于医疗目的使用此类物质而出现精神障碍,导
致危害社会行为,参照病理性醉酒或者就中毒所致精神障碍的情况
评定责任能力;如果被鉴定人出于非医疗目的使用此类物质,参照
阿片类和致幻剂所致精神障碍的情况评定其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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