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析产起诉状 s("print");s("hzh1");s("hzh2"); 原告:魏× 和,男, 53岁, 汉族, 北京市人, ×× 市×× 剧院电工,住×× 区京纬街×× 胡同 11 号。被告人:魏× 武,男, 56岁, 汉族, 北京市人, ×× 市×× 厂退休工人,住×× 区×× 街 28 号。被告:邹× ,女, 62 岁,汉族,北京市人, ×× 区×× 驾驶学校退休职工,住同上。请求事项: 判准原、被告三人将共同所有之坐落×× 区×× 街 22 号房屋十四间半、×× 胡同 12 号房屋六间(总计二十间半)按现居住情况予以析产。事实及理由: 被告魏× 武系原告之兄,邹× 系原告之嫂。原、被告三人共同所有私产房屋二十间半, 该房系祖遗房产, 曾于解放初连同其他遗产分割析产。当时原告分得×× 胡同 14 号房屋六间(其中四间出租)、×× 街 22 号北房二间;被告魏× 武分得×× 街北 22 号楼房七间半,被告邹× 之夫魏× 学(已故)分得十字街北房屋五间,但产权系三人按份共有(魏× 学所有份额已由被告人邹× 继承) 。多年来,原、被告各自使用析产确定的房屋,并尽纳税和修缮之义务。 1983 年私房换证工作开始后, 原告即提出将共同所有之房屋按份额分割, 被告魏× 武以种种借口阻挠,至今未能解决。综上所述, 讼争之房系原、被告三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对自己的份额有权要求分出。原告已年过花甲, 二被告均已年过古稀。为了不给子孙后代遗留房产纠纷,原告提出析产分割系合理合法之要求。被告借口阻止, 实属违法悖理。为此, 诉请钧院, 依法判如所请, 以维权益。谨呈×× 区人民法院原告人:魏× 和年月日原告: ______ 性别: __ 年龄: __ 民族: __ 职务: ______ 工作单位: ________ 住址: _______ 电话: ______ 被告: ______ 性别: __ 年龄: __ 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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