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湖市农村(nóngcūn)宅基地管理办法
洪州市最新出台了洪湖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方法,此法案在必须程度上对之前的法案有些增减和更改,可能一些挚友(zhìyǒu)对其并不是非常的了解,
三、完善农村宅基地的审批程序和登记制度
完善农村宅基地用地审批程序。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村村民,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探讨通过,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对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由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依法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同时一并办理土地运用审批手续;对其中占用耕地的,应当按前述有关规定,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对占用承包耕地的,应当报农村土地承包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终止其承包合同,换发承包经营权证,调整应负担的农业税;对涉及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对涉及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依法报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看法书后,按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强化农村宅基地运用权登记管理。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自收到批准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运用权登记,在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县(市)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运用证》;农村村民原依法批准运用的宅基地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应主动向县(市手续,领取《集体土地运用证》;因依法买卖、继承房屋等缘由造成宅基地运用权变更的,当事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运用权变更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换发《集体土地运用证》;农村宅基地运用权被收回或被注销的,当事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运用权注销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进展注销登记,收回原宅基地运用权人的《集体土地运用证》。逾期不办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公告注销。
四、进一步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的收费行为
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的收费行为,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符合规定的农村村民个人建住宅,每户应缴纳土地证书工本费(平凡证书5元/户、特制证书20元/户),并按《湖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方法》的规定,办理耕地占用税的征、免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建住宅村民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履行补充耕地的义务。
农村村民因经营须要占用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建住房的,必需依法办理土地有偿运用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或依法缴纳耕地开垦费,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农村村民进城运用国有土地自建住房涉及土地运用权出让或转让的,应依法办理手续,并依法缴纳土地契税。
五、妥当处理农村宅基地管理中遗留的问题
对于未办理建房用地手续已建房的农村村民,假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农村宅基地许可条件的,经申请准予补办宅基地用地手续;对于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建住宅的,应当依法限期撤除,复原土地原状;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超过法定面积标准建住宅的,属于因住宅构造缘由不宜撤除,或收回后又不易重新调整运用的超占局部,遵照农村集体非农建立用地处理后补办用地手续;属于其他缘由的超占局部,应当依法责令退还超占的土地,限期撤除在超占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在此根底上,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和土地证书定期查验制度,实现以证管地、持证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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