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构规范性文件清理措施
一、标准性文件的界定
〔一〕标准性文件的概念。
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标准性文件。行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局部法律的确定》规定制定的标准性文件应当修改。
2主要内容合法且须要接着执行,但个别内容与法律、法规、政策或者上级标准性文件规定不相同的
3局部内容的程序性、可操作性不强,须要予以细化和完善的
4经实施机关评估须要修改的
〔三〕标准性文件书目未经重新公布的今后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四〕清理标准性文件要广泛征求听取社会各方面的看法。新闻媒体上公布清理办办公地点及群众反映看法的方式、渠道。要通过座谈会、论证会、网上征求看法,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专家和人民群众的看法,特殊是一线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看法。
四、清理工作机构
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清理工作,成立市标准性文件清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清理办〕各乡镇〔办、场〕和市政府各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清理工作机构,依据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做好清理工作。
五、清理工作分工
坚持分类清理与“谁制定、谁实施、谁清理、谁负责”相结合的原那么。
〔一〕市清理办负责以下工作:
1全市标准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日常组织、指导和催促检查。
2组织对市政府及政府办公室标准性文件的清理,对文件原起草或组织实施部门提出的初步清理看法提出审核看法,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确定。
3负责对标准政府共同行为的标准性文件或因机构改变、职能调整无法确定清理部门的标准性文件的清理。
4审查各乡镇〔办、场〕各部门对本地、本部门制定发布的标准性文件的清理结果,提出审查看法。
5负责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标准性文件清理结果上报咸宁市人民政府并统一向社会公众公布。
〔二〕市直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负责以下工作:
1对本部门、本单位原起草或组织实施的市政府标准性文件提出初步清理看法,并对须要修订的标准性文件拟订修订打算,进展修订工作;对不属于本部门、本单位执行的市政府标准性文件,认为应当废止、修改的亦可以提出废止、修改的建议。
2组织对本部门〔含议事协调机构设在本部门的标准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将清理结果〔须要废止、宣布失效、须要修改、接着有效〕送市清理办进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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