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养老效劳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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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3号
?天津市养老效劳促进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于2022年12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设
第十条 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规划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开展水平、人口老龄化开展形势、老年人口分布和养老效劳需求状况,制定全市养老效劳设施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区县民政部门会同区县规划部门依据全市养老效劳设施建设规划,制定本区域的养老效劳设施建设规划,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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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效劳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老年人设施建设标准和标准进行规划和建设。
第十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和扶持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和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
第三章 社区养老效劳
第十七条 区县人民政府建立的社区老年效劳中心,应当整合社会资源为居家养老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效劳、餐饮配送、便利购物、医疗保健、心理关爱、应急救助、活动场所等效劳。
具备条件的社区老年效劳中心可以建立老年日间照料中心,为日托老年人提供餐饮、休息、娱乐、简易护理等效劳。
第十八条 社区老年效劳中心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组建和管理,其运行费用由区县人民政府承当。
第十九条 社区老年效劳中心可以运用便民信息网、远程监控、无线呼叫等科技手段,提供养老效劳。
第二十条 提供养老效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效劳标准,老实守信地提供效劳。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效劳满意度等情况对其效劳质量定期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在社区公开。效劳满意度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退出社区老年效劳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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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提供养老效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效劳对象建立效劳合同关系,合理收取效劳费用。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创造条件,鼓励和组织社区老年人开展养老互助。
第二十三条 市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支持有条件的二级医院开设老年病科,提高老年病人收治比例;支持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在社区老年效劳中心设立效劳站点。
第二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利用社区公共效劳设施和社会场所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
第四章 机构养老效劳
第二十五条 本市通过政府组织规划兴建、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等多种形式,设立养老机构,提供机构养老效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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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兴建的养老机构可以自行运营管理,也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委托社会组织运营管理。
第二十六条 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应当依照规定向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
民政、公安消防、卫生计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保证收住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的老年人,并提供无偿的供养、护理效劳。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以收住失能半失能老年人为主,优先安排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孤寡、高龄老年人。
第二十九条 申请入住政府兴办的养老机构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由民政部门组织对其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对其经济困难状况进行核查。
第三十条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收住失能半失能老年人。
第三十一条 社会力量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收住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申请政府补贴的,由民政部门组织对其收住的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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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养老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向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并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十三条 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调整、改造、提升现有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及其设施,提高效劳能力和水平,保证农村五保对象的集中供养。
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在保证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的前提下,可以向社会开放。
第三十四条 本市支持养老机构向社区延伸效劳。支持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通过延伸效劳、协议合作等方式,实现医养结合,优势互补。
第五章 养老效劳人员
第三十五条 市民政部门会同教育、人力社保部门组织本市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创造条件开设与养老效劳相关的专业或者课程,培养养老效劳专业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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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类培训机构开设养老效劳培训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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