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公章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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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章档案等移交信息。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公章须停用:⑴单位部门撤销合并或名称变更;⑵公章使用损坏;⑶公章遗失或被窃
用公章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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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章档案等移交信息。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公章须停用:⑴单位部门撤销合并或名称变更;⑵公章使用损坏;⑶公章遗失或被窃,声明作废。⑷其它情况须停用时。
第十二条、公章停用时单位、部门负责人和公章管理人要及时将停用公章送交公司办公室,经董事长批准后进行封存或销毁,并在一定的范围内公告。办公室要建全公章上交、存档、销毁的登记档案。
第四章 公章使用
第十三条、实行“用章签批责任制”。公司的各类公章都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依规使用、严格管理,实行签字责任制,即公章使用谁最后签字批准,谁负责。
第十四条、严格用章审批程序。⑴公司所有业务合同、项目协议、人员调动、授权书、承诺书、以公司名义印发的公文(包括红头文件和非红头文件)、便函等,不论上报上级机关下发各部门还是发往其他单位,不论使用公司公章或是使用公司专用章,都须使用发文处理,先经单位或部门主管初核、公司分管领导复审,报公司董事长审批签字后方可用章;⑵部门或分支机构公章只能用于公司内部的经营管理或工作联系的用章,不准对外使用,否则按违规处理,对内需要使用部门或分支机构公章的,由部门或分支机构负责人审批。内部管理或内部工作联系需要使用使用公司公章的,由公司主管副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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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向公司以外的人员和单位提供的所有用章事宜或由内部人员经办但可能或可以用在公司以外或可能被公司以外的人员和单位使用的所有事宜用章(固定格式的报表除外),不论使用公司公章、专用章或是部门章,均必须经公司董事长审批签字。⑷除固定格式的报表、内部管理和内部工作联系外,所有使用公司公章、专用章的事项,均必须经公司董事长审批签字后才能盖章。
第十五条、建立公章使用档案。公司统一制发《公章使用登记表》,经审批符合规定的用章,审批人、经办人须在《公章使用登记表》上签字后管章人方可盖章(未签字追究管章人责任),特殊情况下审批人电话批准用章的,由管章人负责及时补签。每年年终各单位公章管理人负责将公章使用情况登记表送办公室存档,办理存档手续,并留复印件一份,
第十六条、明确公章使用范围,严禁超范围用章。⑴凡属以公司名义对外发文、开具介绍信、报送报表等一律加盖公司公章;⑵凡属部门或单位业务范围内的加盖部门、单位章;(暂无部门章的加盖公司公章);⑶凡属合同类的用合同专用章(暂无合同章的加盖公司公章);⑷凡属财务会计业务的用财务专用章;⑸部门或分支机构公章只能用于公司或分支机构内部的经营管理或工作联系用章,未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批准不准对外使用。各市场对商户签订的合同用章按公司合同管理规定(另下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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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严禁填盖空白合同、协议、证明及介绍信。因工作特殊确需开具时,须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意方可开具,待工作结束后,必须及时向公司汇报开具手续的用途,已开具或未使用的都必须立即收回。
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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