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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手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发区建设工
程的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勘察、设计单位对丁程质量负勘察、设计
责任,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行为负监管责任,专业/分包单位对各
自承包范围内的施工质量负连带责任。
、监理单位以及施工单位应健全施工现场质量管理组织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
并明确质量管理目标。
1)建设单位必须组织建立施工项目管理机构,定期听取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关于工程质量状
况的汇报,讨论评价施工现场的质量状况和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行为表现,研究需要采取
或改进的质量管理措施,对违反质量管理法规和施工规范的人员和单位进行处罚。
2)监理单位在履行监理合同时,必须按项目成立项目监理机构,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资格
条件配备专业监理人员,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3)监理单位在工程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现场存在的质量隐患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检
测单位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不严格履行其质量责任的行为,应当及时发
出整改通知或责令停工;制止无效的,应及时书面报告开发区质量监督站。否则,不能免除监理单位应承担的质量责任。
4)施工总包单位应当负责设立具体的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机构,在施工现场配备专职质量检查
管理人员,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机构在组织层次上应当从施工总包单位延伸到分包单位和
作业班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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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总信息 颁布日期:2004 年 3 月 10 日
版本:1. 0/A 生效日期:2004 年 3 月 10 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手册
本页信息 颁布日期:2004 年 3 月 10 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须知
版本:1. 0/A 生效日期:2004 年 3 月 10 日
肢解发包。
2)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
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3)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
量。
4)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或发包前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开发区建设发展局备案。施工图设
计文件未经备案的,不得使用。
5)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6)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7)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
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8)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
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9)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
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5.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禁止勘察、设计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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