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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权登记撤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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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被告规划建设局作为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抵押权登记职能。《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由权利人和他项权利人共同申请。《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抵押登记申请书、抵押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等。房屋抵押权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凡权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的,予以登记。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房屋抵押权登记机构只能采取力所能及的实质审查标准,即审查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完备,无明显违法情形即可。本案中,申请房屋抵押权登记的当事人向被告提供了符合《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和《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要求的文件、资料;被告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定职责,审查后予以登记并颁证,尽到了合法、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其登记行为合法。由于申请房屋抵押权登记的当事人提供的文件、资料中“杨光群”处的签字和印捺的手印不具有真实性,应属申报不实。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申报不实的,房屋登记机构有权注销房屋抵押权登记。因此,被告应当履行注销房屋抵押登记的法定职责。《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由权利人(原告)和他项权利人(第三人)共同申请。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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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光群”的签名和指纹印不是原告杨光群所为,由此发生的鉴定费4000元应由第三人龙马潭信用联社负担。
一审法院判决: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16日作出如下判决:“被告泸州市规划建设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注销泸市房江阳区他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的职责。案件受理费50元,鉴定费4000元,共计4500元,由被告泸州市规划建设局负担50元,由第三人龙马潭信用联社负担4000元。”
龙马潭信用联社上诉称:1、原判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25条所述“申报不实”的理解错误。申报不实是指申报的材料是虚假的,无效的。本案所提交的登记材料本身是合法、真实、有效的,尽管杨光群的签名不是真实的,但材料上其他当事人的签名是真实的。不真实的签名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合同效力也不属于登记机关和行政诉讼审查范围。2、撤销登记应以民事诉讼确认抵押合同无效为前提,否则,抵押登记被注销,就会出现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无法实现的矛盾。本案申报材料的有效性不属于行政诉讼审查范围。3、被告未对申请人杨光群的身份进行合法、合理、审慎的审查义务,如果对申请人杨光群的身份和资格进行了合法、合理、审慎查验,即便申请登记材料有假
房屋抵押权登记撤销案(共10页)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