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2009-07-17 04:25 来源: 作者: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第一节机动车和驾驶人第二节非机动车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第五章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第六章交通事故处理第七章执法监督第八章处罚规定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经费, 组织道路交通安全综合评价, 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 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能力。乡(镇) 人民政府应当督促辖区内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教育公民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交通、建设、财政、发改委、教育、卫生、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农业(农业机械) 、监察和其他负有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做好道路交通安全有关工作。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公正、文明、高效执法。第六条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交通安全教育和车辆管理工作,落实交通安全责任。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 应当普及交通安全知识, 发布交通安全公益广告, 及时公布道路交通管理措施和路况信息。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劝阻或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第一节机动车和驾驶人第九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申请改变车身颜色、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准予变更后 10 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机动车;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更换发动机的,应当在更换后 10 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交验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 日内确认机动车, 收回原行驶证, 核发新行驶证。变更后的机动车未按期限换领新行驶证的,不得继续行驶。第十条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安装和使用高音装置、非车灯闪光设备和镜面反光遮阳膜。第十一条用于营运的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客车(城市公交车除外)驾驶室两侧应当喷涂营运单位名称、编号、准载人数、核载质量。第十二条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门接送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的机动车,可以经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领取《校车通行证》,并在机动车车身两侧喷涂校车标识。值勤的交通警察应当对校车提供通行便利。校车必须保持安全技术良好,不得从事营业性运输。校车驾驶人应当具有 3 年以上准驾车型的安全驾驶经历。《校车通行证》和校车标识喷涂式样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发放《校车通行证》只可收取牌证工本费。第十三条本省实行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信息记录制度。持本省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 应当领取机动车驾驶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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