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十、国家赔偿法 1 、国家赔偿的概念、特征国家赔偿与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 是指因公有公共设施的设置、管理、使用有欠缺和瑕疵, 造成公民生命、健康、财产损害的, 国家负责赔偿的制度。在有些国家, 这类赔偿属于国家赔偿的一部分,受国家赔偿法规范。我国国家赔偿法不包括公有公共设施的致害赔偿。 2 、国家赔偿法的概念(国家赔偿法的概念有广义、狭义之分) 宪法 1982 年宪法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害的人, 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这项规定成为我国制定国家赔偿法的最重要依据。民法首先, 民法中“平等、有侵权必有责任”的观念是确立国家赔偿责任的主要依据; 其次, 民法中的侵权赔偿制度成为制定国家赔偿法的范本, 特别是丰富实用的民事赔偿原则、赔偿范围、赔偿标准和方式成为各国国家赔偿立法的参照系; 最后, 民法确认和保护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成为国家赔偿法所保护的主要对象。国家赔偿法的作用(1 )制定国家赔偿法是落实宪法的需要(2 )制定国家赔偿法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3 )制定国家赔偿法可以有效地监督和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3 、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主体要件;行为要件;损害结果要件;法律要件行为要件界定执行职务行为的标准(1 )实质内容理论,又称主观标准说。该理论主张采用主观标准即行为人的主观意思表示判断行为的性质, 至于应当以何人的意思表示为准, 又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 判断某一行为是否为职务行为, 应当以国家机关( 雇佣人) 的意思表示为准。另一种观点认为,执行职务的范围,应当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意思表示为准。(2 )外表形式理论,又称客观标准说。该理论主张,执行职务的范围应当以社会观念为准,凡在客观上,外形上可视为社会观念所称的“职务范围”,或者受害人有理由相信工作人员是在执行职务,或客观上足以认为其与执行职务有关的,不论行为者意思表示如何, 其行为均可认定是执行职务行为。客观标准虽然比较抽象和笼统, 但有利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而,我国的国家赔偿法也采用了类似标准。我国国家赔偿法在界定“执行职务行为”和“非执行职务行为”时采用了类似“外表形式理论”的“与行使职权有关论”(简称“有关论”)。所谓“有关论”是指, 凡与执行职务、行使职权有关的行为, 只要符合其他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国家就应当对该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具体标准包括:职权标准;时空标准;名义标准;目的标准。违法归则原则: 我国国家赔偿法适用的是违法归责原则。与民事侵权法上的归责原则不完全相同。首先, 国家赔偿责任的主体是国家, 用民事侵权法上的过错归责原则作为国家赔偿的依据和标准是有困难的; 其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为了公共利益执行职务的, 所以, 国家赔偿也不能完全适用民事侵权法上的无过错归责原则; 最后, 根据依法治国原则, 国家机关的职权是法定的, 所以, 国家机关的职权以法律有明确规定为前提,采用违法归责原则确定国家赔偿责任的依据和标准是可行的。 2 4. 行政赔偿(1 )行政赔偿基础性问题:概念、特征。(2 )行政赔偿范围:包括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和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行政赔偿范围概述内容说明意义受害人赔偿请求权范围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审判权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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