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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指南宣传专刊2011—11(股权转让企居民企业在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那么受让的境内企业(即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非居民企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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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无法履行扣缴义务,根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于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起7日内,到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股权转让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如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股权转让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问:股权转让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税收方面有哪些义务?
答:《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股权转让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同时,《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应协助税务机关向非居民企业征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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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是否需要向中国税务机关进行报备?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第五条规定,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如果被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所在国(地区)%或者对其居民境外所得不征所得税的,应自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一)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
(二)境外投资方与其所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的关系;
(三)境外投资方所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情况;
(四)境外投资方所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与中国居民企业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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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境外投资方设立被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说明;
(六)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问: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同时转让境内或境外多个控
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问题解答(共9页)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