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全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确定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一、将其次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托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刚好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托付辩护人。
“辩护人承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托付后,应当刚好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六、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缘由没有托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救济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救济条件的,法律救济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供应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丢失分辨或者限制自己行为实力的精神病人,没有托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救济机构指派律师为其供应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
有托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救济机构指派律师为其供应辩护。”
七、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辩护人的责任是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看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供应法律协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状况,提出看法。”
九、将第三十六条改为二条,作为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修改为:
“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托付书或者法律救济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管所应当刚好支配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安犯罪、恐惧活动犯罪、特殊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管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
案件有关状况,供应法律询问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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