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恶意告密案BY:郭珩,刘晶,王毛妹,夏彦,于琪 PPT:郭珩
案件回顾
二战后,在联邦德国,有这样一个案例。被告是一位德国军官的妻子。1944年,她为了脱离其丈夫,向纳粹当局告其夫曾发表诋毁希特勒和政治当局的言论。德国恶意告密案BY:郭珩,刘晶,王毛妹,夏彦,于琪 PPT:郭珩
案件回顾
二战后,在联邦德国,有这样一个案例。被告是一位德国军官的妻子。1944年,她为了脱离其丈夫,向纳粹当局告其夫曾发表诋毁希特勒和政治当局的言论。结果,根据1934年纳粹政权的一项法令,其夫被判处死刑。1949年,这位妇女在联邦德国法院被指控犯有1871年《德国刑法典》规定的非法剥夺他人自由的罪行。
作为被告辩护人,你将如何为她辩护?
我们有以下几点理由
5、法律不问动机原则
6、法院应该远离道德判断
实证主义法学
恶法亦法
法和道德之间,实然的法和应然的法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
在法和道德本质联系的问题上主张不符合道德的法不影响法的实在性
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项基本的法治原则。通俗地讲,就是不能用今天的规定去约束昨天的行为。美国1787年宪法规定:追溯既往的法律不得通过。法国民法典规定: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没有溯及力。在我国,“法无溯及力”同样适用于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方面。
法具有指引作用,无论是确定的指引还是不确定的指引,都是为人们提供一个既定的行为模式,引导人们依法实施自己的行为。而新法颁布之前,并不存在新法提供的既定的行为模式,所以颁布后的新法就不能依据该模式对之前人们的行为去引导。换句话说,新法颁布前人们的行为,只能按照当时的法律来调整。另外,法还具有预测作用,即凭借法律的存在,人们可以预先估计相互间行为的法律后果。但是,未颁布的法,并不为人们预知,自然也就不能起到任何作用,因此,新法不具有溯及力。
法无溯及力的原则表现在国家不能用现在制定的法律指导人们过去的行为,更不能用现在的法律处罚人们过去从事的当时是合法而现在是违法的行为
法律与道德无必然联系
法学是关于规范的科学,即以“具有法律规范的特征,使某种行为合法或非法的规范”为对象的科学
法律的应当是实在的应当,它是由国家主权者实际制定和事实上存在的。而道德应当则是道德家向人们提出来的,不具有那样的客观性。
恶法亦法
约翰·奥斯汀
法(实在法)是主权者以制裁作为后盾或威胁的强制命令。法与道德无关,或至少两者不存在必然的联系,法律即使是不道德的或不正义的,但只要是合法地制定的,仍应具有法律效力。
法官是否有罪
如果据以判决受害人死刑的纳粹法律无效,那为什么法官无罪告密者却有罪?他们不都一样非法剥夺了他人的自由吗?因为那些法律是不道德的因而是无效的,所以他们致受害人死亡或监禁就是非法的,这是判决推理的关键环节。那法官脱罪的理由是什么?是因为法官不能逃避司法职责,在纳粹统治下,如果他拒绝裁判,他甚至可能遭遇生命危险,即便他拒绝裁判,受害人同样难逃法外的厄运?为什么法院会做出这样明显自相矛盾的判决?
纳粹法律条文
(1) 任何公开发表恶意或煽动性言论反对民族及民族社会主义德国工人党领导人物,或者发表之言论透露他们府邸之位置或针对他们采取之措施与建立之制度,及其他性质上削弱人民对其政治领袖人物之信任者,应判处监禁。 (2) 虽未公开发表恶意言论,但当其意识到或应当意识到这些言论有可能公开时,以公开言论论处。
另一个则是1938 年8 月17 日通过的战时特别刑法第五节相关部分:
“下列人当因破坏国家抵抗力量构成犯罪而处死刑:公开设法拉拢或煽动他人拒绝在德国及其盟军中服兵役者;公开寻求伤害或动摇德国人民及其盟国人民坚决抗敌之意志者。”
这两条法律都是惩处公开言论的,但只是很不公正地惩罚了危害性很小的言论疏忽,并没有公然要求人们实施合法的犯罪,据此班贝格上诉法院认定了这两条纳粹法律的合法性。
合法的犯罪
托马斯·阿奎那 之古典自然法:
只有那些有悖于禁止性自然法的法律才是绝对地无效的
禁止性的自然法(不得杀人、不得偷盗、不得奸淫)是任何文明国家的法律都会视为犯罪的行为,如果纳粹的法律公然要求人们去做这样的事,法律就成了合法的罪恶。
纳粹的这些法律尽管是非常不公正的,但并没有要求人们做出任何“本身为神的法律或任何文明国家的人定法律所禁止的”积极的行为,只是惩罚公开发表反纳粹言论这种疏忽行为。 因此,我们可以认为:
纳粹的法律是不道德的,但是并没有违背自然法;相应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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