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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XX,性别,民族,XXXX年X月X日生,住XXXXXXXXXXXXXXX: .
执行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XX,性别,民族,XXXX年X月X日生,住XXXXXXXXXX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
赵X(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诉XX王玉江合伙纠纷一案,经阆中市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15)阆民初字第259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从未送达至申请人,该案件(阆中市人民法院(2018)川1381执恢703号)在以前并未执行,却直接进入恢复执行程序,在程序上存在严重错误。阆中市人民法院在2018年12月6日以阆中市人民法院(2018)川1381执恢703号案件立案后于2018年12月7日就直接对申请人的银行存款采取了冻结措施,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异议。
请求事项:
一、裁定中止执行阆中市人民法院(2018)川1381执恢703号案件的执行措施;
二、暂缓将已冻结申请人的资金给付执行申请人赵X,以免造成申请人损失无法追回;
三、解封申请人已被冻结账号,以免扩大申请人的损失。
事实与理由:
2018年12月7日,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被采取了冻结措施,部分款项被冻结,对申请人财产及声誉造成了极大损害。经到贵院了解,方知赵X诉XX王玉江合伙纠纷一案经贵院审理,作出(2015)阆民初字第2595号民事判决书,2018年12月6日赵X执行立案后已进入恢复执行程序,对此申请人深感愤慨,对该生效判决现提出异议与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在未接到贵院关于本案件的诉讼文书及通知,就被带至阆中市桥楼乡某会议室于2016年6月26日11时30分开始简单开庭,对本案件的诉讼程序进展情况亦一头雾水,同时该案中案外人廖强所作笔录证据并未经过申请人质证就被直接作为证据使用,案件审理完毕后申请人也没有收到该案的判决书,直接剥夺了申请人的上诉权利。因申请人在调取该案证据时,法院工作人员明确告知该案卷宗中送达证明不被许可复印,该案判决书邮寄送达是否有人签收?是否拒收?该案是否公告?是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以前是否执行过?申请人全部不知情,请法院审查。
二、申请人从未从申请执行人赵X、被执行人王玉江、案外人廖强合伙建房一事中获得任何收益,就凭王玉江将房屋登记在申请人名下,就让申请人承担债务有违公平原则。
2010年被执行人王玉江在与申请人结婚前同申请执行人赵X、案外人廖超协商在阆中桥楼乡桥楼场投资开发修建房屋,房屋修建好后,王玉江为了逃避税收等原因私自将修建好的十套房屋分别登记在申请人名下,王玉江母亲(杨金华)及其父亲(王斌)等亲人名下,整个房屋证书办理过程是被执行人王玉江在个人在操作,申请人从未参与办理房屋登记手续,办证事宜也未委托王玉江处理,本案中申请人完全不知其中的具体情况,对王玉江的个人行为,申请人不应对此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
三、申请执行人赵X用于证明与申请人之丈夫王玉江之间“欠款关系”的欠条,不应作为裁判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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