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广告灯箱合同
广告灯箱工程合同
甲方:
乙方:
合同签订地: 为保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
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名称及范围:
第二条、 工程地址
一、发布地点:
二、二、媒体形式:灯箱广告。
三、规格尺寸:
四、发布内容:乙方广告内容见附件广告画面小样(按照松江区市容广告主管部门批准的方
案执行) 。
五、发布期间: 2007 年 2 月 10 日至 2008 年 2 月 09 日,共壹年。
六、发布费用清单:
1、制作单价:180 元/itf, 370cm*520cm*180 元 / itf = 元/单个
2、制作数量: 10 个
3 、制作尺寸: 370cm*520cm
2 、广告发布期间,灯箱广告牌甲方免费维护一年,并承担相应设备的更新费用; 七:费用
支付:
广告费分四期支付:
( 1 )合同签订5 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广告费的30%,计人民币元。
( 2 )广告上画5 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广告费的50%,计人民币元。
(3) 广告发布的第7 个月内 (2007 年 9 月 9 日之前) 乙方向甲方支付广告费的10%, 计人民
币元。
( 4 )广告发布的第12 个月内( 2008 年 1 月 9 日之前)乙方向甲方支付广告费的10%,计人
民币 元。
八:广告画面的审查和广告发布手续的办理: 1 、甲方负责户外审批手续;
2 、 广告开始发布前7 日,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广告画面小样、 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其他办理广告
发布手续所需的证明文件(加盖有效公章) ,并保证文件内容全面、真实、有效、符合报批需
要,因乙方延期提供证明文件导致延期发布,由乙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及责任,
甲方不承担责任。如因甲方提供的材料不符合审批要求而拖延的时间所引起的损失,亦由甲
方自行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及责任。
3、如广告主管登记机关认为乙方画面应修改,乙方应进行修改,直到通过审查。
九、广告效果的检查:
、乙方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对广告效果进行检查,甲方予以配合。
、 广告发布期间, 由甲方做好该广告的安全、 养护及日常维修, 确保其完整和灯光效果良好。
一般损坏(故障) ,乙方应在 72 小时内修护;较重损坏(故障)双方约定:因不可抗拒力因
素造成的损坏,应视实际情况尽快修复;甲方每年将定期对广告牌进行养护,乙方应予以配
合,确保广告牌的正常使用。
3、因广告牌脱落、损坏导致他人权益受到损害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十、违约责任:
1 、如因甲方单方面原因导致延迟发布或发布中断发布超过72 小时,每延迟或中断1 日,乙
方有权扣除广告费用的千分之一, 中断超过 30 日, 乙方有权终止发布合同。 如因乙方延迟提
供审批文件或延迟支付首期款项导致发布延迟,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2、如乙方延迟付款超过10 日,甲方有权按照每日年发布费用的千分之一加收滞纳金,超过
30 日,甲方有权拆除广告画面,超过45 日,甲方有权终止发布合同,前期支付费用不予退
还,并有权要求支付应支付的发布费用。
3 、 合同履行期间, 未经双方同意不得解除合同, 无故解除合同, 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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