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设施工协议书
甲方(建立单位):
乙方(施工单位):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立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为依据);假设乙方书面托付甲方整改、修理并同意所需费用按市场行情进展结算、从乙方预留于甲方的质量保修金中支付时,那么以甲方同意承受乙方托付并代为整改、修理后,经甲方及监理单位共同签署验收合格书面文件次日起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工程,乙方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按本保修书第五条规定马上派人保修,并在本保修书第六条保修时限要求的时间内完成保修。乙方不在约定时限内派人保修的,甲方可以托付他人修理,修理费用从预留于甲方的质量保修金中抵扣。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乙方接到事故通知后,应马上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构造平安的质量问题,应当遵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方法》的规定,马上向当地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纳平安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乙方实施保修。
4、在保修期限内,因乙方缘由导致的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全部人、运用人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乙方应担当相应的经济与法律责任。如因房屋全部人、运用人或第三人向甲方索赔而使甲方遭遇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5、因乙方未按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刚好履行保修义务而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乙方应担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6、非乙方缘由造成的质量缺陷,乙方在履行保修义务后,有权就所发生的费用向责任方追偿。因设计方面的缘由造成的,相关责任由设计单位担当;因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等缘由造成的,如属乙方选购的,或由甲方选购而乙方不按规定进展检验用于工程的,相关责任由乙方自负;如属甲方选购,乙方曾提出质量异议而甲方未经鉴定合格坚持运用的,相关责任由甲方担当。
7、在本保修书规定的各分局部项(除地基根底、主体构造外)保修期限届满后,如因乙方未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或选购、运用不合格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所造成的质量缺陷,导致影响该工程的运用功能或房屋运用年限的,乙方应担当相应责任。
8、由于乙方缘由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致使甲方遭遇房屋消费者退房或换房等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9、假设因乙方缘由造成业主索赔的,甲方同意乙方其指定的工程保修负责人作为代理人,在接到甲方电话通知后协作甲方与业主协商解决。因解决该索赔问题而由该工程保修负责人签署的文件、协议对乙方具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担当相应的法律后果。假设乙方托付的工程保修负责人未按甲方的要求协作甲方进展协商处理的,那么乙方同意托付甲方全权处理补偿事宜,乙方与业主签订的补偿协议书对乙方具有法律效力,其项下约定的补偿金由乙方担当,并授权甲方干脆从乙方预留的质量保修金中扣付。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与返还
、本工程双方约定乙方向甲方支付工程总价款 5 % 的工程质量保修金,质量保修金在办理竣工结算时支付,且质量保修金预留期间不计息。
2、自其次条规定的质量保修期起先计算之日起满二年时,甲方应将预留保修金余额的50%返还乙方;本保修书约定的防水工程保修期满时,甲方应将预留的保修金余额返还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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