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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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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人寿附加金色阳光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条款
(2009年9月向中国保监会备案)
阅读指引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条款。
.................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法定有效身份证明。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提供的保障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自生效日起算。
保证续保及保证续
自您首次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起,或自您非连续投保本附加合同的最后一
保期间届满后的续
次生效日起,每5年为一保证续保期间。

在保证续保期间内,您可于每一保险期间届满时,按续保时年龄对应的费率
(具
体费率见附表二)向我们交纳续期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将延续有效
1
年。若
于保证续保期间内每一保险期间届满时,若主合同交费期满或被保险人续保时
的年龄超过55周岁,我们将不再接受续保。
每个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我们会审核被保险人是否符合续保条件。如果我们
审核同意,在此后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内,您按时向我们交纳续期保险费,则本
附加合同将延续有效;审核后如果我们不接受续保,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
90
日内
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治疗,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
90
日的
时间称为等待期。
续保或者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无等待期。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发生疾病或因意
外伤害须住院治疗,应到我们指定的医院就诊,经医师诊断确定必须住院并正
式办理住院手续入院治疗,在其入住我们指定的医院治疗期间,
我们按如下约
定给付保险金。
13-2
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的,对于被保险人的
每次住院,我们按(被保险人实际住
院日数-3)×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载明的住院津贴日额所得数额给付住院津贴
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的,对于被保险人的每次住院,我们按被保险人实际
住院日数×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载明的住院津贴日额所得数额给付住院津贴
保险金。
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给付日数最高以
90
日为限,每一保单年度累计给付日数最
高以180日为限,每一保证续保期间累计给付日数最高以
600日为限。
重大疾病住院津贴
被保险人因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住院
治疗时,我们除按
保险金
规定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外,另依因患
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实际住院日
数×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载明的住院津贴日额所得的数额给付重大疾病住院津
贴保险金。
每一保单年度累计给付日数最高以
30日为限。
急诊津贴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办理住院手续前发生与本次住院疾病或意外伤害相关急诊费用,
我们按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所载的住院津贴日额的百分之五十给付急诊津贴保
险金,每次住院以一次为限。
紧急救护车使用津
贴保险金
责任的延续
关于保险责任的特
别说明
责任免除

若被保险人因本次住院疾病或意外伤害使用紧急救护车,我们按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所载的住院津贴日额的百分之百给付紧急救护车使用津贴保险金,每次住院以一次为限。
对于等待期后本附加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本附加合同到期日后30天
内的住院治疗,我们仍然按本条款规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以上第、、、项保险金的给付以项保险金的给付
为前提,若被保险人依约定不能取得项保险金,则不能取得其他各项保险金。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自伤、
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或被袭击、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
5、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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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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