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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docx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3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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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居住建筑问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
经2006年10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二00六年月六日
第一章总侧并列布置的高层住宅之间的建筑间距除满足本规定相对应的建筑间距 要求外,不得小于30米.
第十八条公共建筑与遮挡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多层建筑遮挡公共建筑主采光面,两幢建筑平行布置时,建筑间距系数按建筑高度确定,不得 ;两幢建筑垂直布置时,建筑间距系数按遮挡建筑面宽确定,不得小于 .
二〕高层建筑遮挡公共建筑主采光面,当遮挡建筑高度与建筑面宽之比小于 ,建筑间距系数按
遮挡建筑高度确定, ;当遮挡建筑高度与面宽之比大于 ,建筑间距系数按遮挡建筑面宽 确定,.
第十九条公共建筑与遮挡建筑之间呈其他布置方式时,建筑间距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条 居住建筑长边对北、西、东侧非居住建筑,建筑间距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 15米以上多层建筑之间和 15米以上多层建筑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的建筑间距不得小 于20米;
〔二〕 高层建筑主体之间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 30米.
第二十一条被遮挡住宅建筑的底部为 2层以上非居住建筑时,遮挡建筑计算高度按其实际 高度减去扣除底层后的非居住建筑高度计算,且建筑间距不得小于 20米.
第二十二条规划红线宽度40米以上的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建筑之间, 以及本规定中未涉及的
特殊情况,建筑间距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章住宅日照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有效 日照时间带为上午 8时至下午4时.
第二十四条 除原有住宅日照达不到 2小时,且新建建筑对其日照不构成影响的情况外,新 建建筑对周边原有住宅日照产生遮挡的,应保证被遮挡住宅日照到达不低于大寒日 2小时.
第二十五条 新建高层住宅或高层和多层混合的住宅成组布置时,新建住宅日照应不低于大 寒日1小时.
第二十六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建设单位在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 续时,须提供建设工程日照影响分析报告:
〔一〕 新建建筑周围已经有居住建筑的;
〔二〕 成组布置的高层住宅或高层和多层混合住宅;
〔三〕 建筑形体复杂的遮挡建筑.
〔四〕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日照影响分析报告必须由具备甲、乙级规划设计资质或甲级建筑设计资质的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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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和形式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和规划、建筑设计单位应对报送的日照影响分析报告及其他材料的真
实性负责,,或隐瞒有关情况而产生 后果的,,建设单位对规划、建 筑设计单位有追偿权.
第二十九条 确因用地条件限制,新建建筑遮挡周边原有住宅,达不到大寒日 2小时标准的,
在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前,建设单位可与被遮挡户协商按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货币购置住宅或房屋换住安置; 协商不成的,可根据下表规定的标准按房屋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略〕:
第三十条 因新建建筑影响周边住宅日照并引发群众上访的,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解决上访 群众的合理诉求.
对无理阻碍办公和生产秩序,辱骂、殴打工作人员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治安管理处分法?的规定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新建住宅日照达不到大寒日 1小时标准的,建设单位在房屋销售时应向购房者
告知,并签订书面协议.
第四章附那么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中小于和以下的数字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所称区域级别与本市住宅房屋拆迁区域级别相同.
第三十四条城市规划区内副城和组团区域范围内的旧区改造涉及的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
照管理可按本规定三环路以内的标准执行.
城市规划区外的城镇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参照本规定三环路以外地区建筑间距标准 执行.
第三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居住建筑中的临时建筑,以及未经批准为居住的建筑被遮挡的, 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六条 〈〈沈阳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 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 26号〕同时废止.
大连市城市建筑问距及挡日照处理规定
【实施日期】2002/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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