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全面贯彻实施,提高用人单位守法诚信意识,依法建立自我规范、自我约束的工作机制,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以下简称诚信等级)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行使国家劳动保障监察权,通过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将用人单位分别认定为不同的劳动保障诚信等级,并实行分类监管的一项制度。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以及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适用本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管理权限,对用人单位进行诚信等级评价,具体评价工作由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省劳动保障厅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省诚信等级评价工作,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对县、区劳动保障部门的诚信等级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对用人单位的诚信等级评价工作,按年度进行,每年评价一次。评价结果在省、市劳动保障网站予以公布,并可在新闻媒体或网上登载。
第二章评价内容
第七条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指标内容:
(一)依法参加劳动保障年度审查情况;
(二)制订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情况;
(三)订立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情况;
(四)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
(五)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况;
(六)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况;
(七)支付劳动者工资、加班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
(八)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九)遵守劳务派遣规定情况;
(十)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第三章诚信等级分类及评价标准
第八条 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实行等级制度,设定示范、AAA级、AA级、A级单位四个等级。其评价标准分别为:
(一)劳动保障诚信示范单位评价标准:
连续三年被评为劳动保障诚信AAA级用人单位,下一年度由省劳动保障厅授予“劳动保障诚信示范单位”称号。
(二)劳动保障诚信AAA级评价标准:
1、连续三年参加劳动保障年度审查合格;
2、依法建立和执行单位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3、职工工资支付和执行最低工资保障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4、依法落实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严格执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5、依法签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
6、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登记,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参保率达100%;
7、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技术工种持证上岗率达95%以上;
8、严格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
9、无漏报工伤认定,并能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
10、严格遵守劳务派遣规定;
11、本年度内无劳动保障违法违规行为举报投诉,或虽被举报投诉但经查实无违法行为,本年度日常巡查、专项检查未发现劳动保
江西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办法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