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处理中举证的技巧和方法
讲课人:罗如圭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决策选定专家
湖南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顾问
湖南省法学会常务理事
湖南红网特聘劳动保障事务专家
湖南保利劳动保障事务有限公司首席专家
(曾任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助理巡视员
兼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总队长)
一、用人单位对劳动规章制度制定和公示的举证责任和举证的技巧
(一)劳动规章制度对员工具有约束效力的条件
1、要看规章制度的内容是否合法。
2、要看规章制度是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
3、要看规章制度是否已经向员工公示和告知。
(二)用人单位在制定和公示劳动规章制度时
常见的问题
1、未经平等协商程序确定。
2、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未履行公示和告知程序。
(三)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给用人单位
带来的法律风险
1、在仲裁或诉讼中不能作为审理劳动争议
案件的依据。
2、要承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3、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四) 劳动规章制度举证的技巧和方法
1、劳动规章制度制定和修改应严格履行“民主
程序”,并保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
讨论、协商的相关书面证据。
2、严格履行“公示程序”,在规章制度公示或告
知时选择易于举证的公示或告知方式,并保
留已公示或告知的书面证据。
规章制度公示与告知的方法与技巧:
(1)员工手册发放(要有员工签领确认);
(2)内部培训法(包括:培训时间、地点、
参会人员、培训内容、与会人员签到);
(3)劳动合同约定法;
(4)考试法(开卷或闭卷,保留试卷);
(5)传阅法(保留员工签名);
(6)入职登记表声明条款
(保存有员工签名的登记表);
(7)意见征询法
(保留员工意见的签名和书面资料)。
尽量避免如下公示方法:
(1) 网站公布;
(2) 电子邮件告知;
(3) 公告栏,宣传栏张贴。
从举证角度考虑,不推荐网站公布法、
电子邮件通知法、公告栏张贴法,
因为这三种公示方式都不易于举证。
3、对于已经存在的劳动规章制度进行合法性
审查,从内容和程序两个方面加以补正。
二、用人单位对告知义务和入职审查的举证责任和举证的技巧
(一) 用人单位告知的义务和入职审查的权利
1、对本单位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
具有告知义务。
2、对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
具有知情权利。
(二)用人单位在告知义务和入职审查问题上的
法律风险
1、用人单位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律风险。
2、用人单位未严格进行入职审查的法律风险。
(三)用人单位告知义务和入职审查的举证技巧和方法:
1、用人单位履行告知义务举证的技巧和方法:
(1)在员工入职登记表中声明。
(2)在劳动合同中设计告知条款。
(3)要求劳动者提供书面声明。
2、用人单位入职审查举证的技巧和方法:
(1)设置《员工入职登记表》作为证据。
(2)要求劳动者提供相关个人资料留作证据。
(3)在劳动合同中设计条款以备作为证据。
(4)建立职工名册并保留作为证据。
三、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订立的举证责任和举证的技巧
(一) 用人单位对员工是否订立劳动合同要负举证责任
1、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2、用人单位对拒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注意
保存证据并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3、用人单位要做好为劳动关系是否存在举证
的证据保存工作。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可参照的凭证:
(1)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
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
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 劳动者填写的招聘“登记表”、“报名表”;
(4) 考勤记录;
(5) 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项的举证
责任在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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