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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 办理住院登记手续
诊室就诊 (出示入院通知单、有效就医凭
证等)
普通门诊、 门慢、门诊产检、门特
收费处办理结账手续
(出示有 效 就 医 凭 住院治疗
证)
办理出院结算(出示有效
检查、治疗、取药 就医凭证,核实身份)*首次进行普通门诊(含门诊急诊)、产前门诊检查、门慢、门特就
医,请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标准
大中专参保学生可按规定享受普通门诊(含门诊急诊,
下同)、住院、门诊指定慢性病、门诊特定项目、指定单病
种以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医疗待遇。
(一)普通门诊待遇标准
方式一:
自主选择本校医疗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学校
选定医疗机构)为本校学生提供普通门诊医疗服务,并与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的大中专院校,其参保学生按以下
方式享受普通门诊待遇:
学校选定医疗机构按照普通门诊药品目录及社会医疗
保险有关规定为大中专参保学生提供普通门诊医疗服务。大
中专参保学生在学校选定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费
用,普通门诊专项资金的支付比例不得低于 90% ;在其他
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普通门诊专项资金的支
付比例由大中专院校自行确定。
大中专参保学生因毕业、退学等情况的,可到本市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普通门诊选定医疗机构手续后,按规定到
其选定医疗机构享受相应的普通门诊待遇。
方式二:
其他大中专参保学生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
就诊,发生的属于本市社会医疗保险普通门诊药品目录范围
内的基本医疗药费,由统筹基金按以下规定支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基层选定 年度最高
其他选定医疗机构(简称“大点”)
医疗机构(简 支付限额
和指定专科医疗机构
称“小点”)
40%(直接就医)
80% 1000 元/人
50%(经选定“小点”转诊)
大中专参保学生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社区
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一般诊疗费由统筹基金按 70%比例支
付。
大中专参保学生应选择 1 家“小点”及 1 家“大点”作为其普
通门诊就医的选定医疗机构。在指定的专科医疗机构进行相
应专科门诊就医不受选点限制。
大中专参保学生在选择“大点”作为其普通门诊就医的定
点医疗机构前,须先选择 1 家“小点”作为其普通门诊就医的
选定医疗机构。
2. 普通门诊改点流程
在一个城乡居民医保年度(指每年的 1 月 1 日到 12 月
31 日,下同)内,大中专参保学生未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
发生普通门诊记账医疗费用,需变更选定定点医疗机构的,
可到将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改点并由参保人签字确认。
大中专参保学生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成功就医结算 1次后,在 1 个城乡居民医保年度内原则上不予变更选定医疗
机构。但如大中专参保学生发生户口迁移、居住地变化、学
籍改变、转学升学或者因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变化等情形需变
更选定定点医疗机构的,可到医保二级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
续并由参保人签字确认。
(二)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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