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刑法总则名词解释
第一章
1、刑法学:研究刑法与所规定得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得科学,就是法学得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得一切客观与主观要件得有机统一。
3、犯罪得构成要件:指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得事实特征。事实特征必须经过法律得选择,才能成为犯罪构成要件。
4、刑事责任:行为人对违反刑法义务得行为所引起得刑事法律后果得一种应有得、体现国家对行为人否定得道德政治评价得承担得标准.
第五章
1、犯罪客体: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得社会关系^
2、犯罪得一般客体: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得客体,亦即我国刑法所保护得社会关系得整体。犯罪得一般客体现了一切犯罪之共性。
3、犯罪得同类客体: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得客体,亦即我国刑法所保护得社会关系得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
4、犯罪得直接客体:某一具体犯罪所直接某种具体得社会关系,亦即中国刑法所保护得某种具体得社会关系.
5、简单客体:又称单一客体,指一种犯罪行为只直接侵犯到一种具体社会关系。
6、复杂客体: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得客体包括两种以上得具体社会关系^
7、犯罪对象:犯罪行为直接作用得具体物具体人。
8、犯罪客观方面::
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犯罪得时间、地点与方法等。
9、危害行为:表现人得意志或意识,危害社会得行为。
0、作为:犯罪人用积极得行为所实施得为我国刑法所禁止得危害社会行为,即刑法禁止做而去做得情况。
11、不作为: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得行为而未实施得行为,即应该做且能够做而未做得情况。
12、广义得危害结果:由被告人得危害行为引起得一切对社会得损害,它包括危害行为得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属于犯罪构成要件得结果与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得结果。
13、狭义得危害结果:作为犯罪构成要件得结果,对直接客体所造成得损害。
14、刑法中得因果关系:,引起一定现象发生得现象就是原因,被一定现象引起得现象就是结果。这种现象与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得联系,就就是因果关系。
1 5、犯罪主体:实施危害社会得行为并且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得人。
16、犯罪得一般主体: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得自然人即可构在得犯罪主体^
17、特殊主体:除具备一般主体条件外,还要求具有特定得职务或者身份得人才能构成得犯罪主体。
18、刑事责任年龄:法律规定得行为人对自己实施得刑法所禁止得危害社会得行为负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得年龄。
19、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构成犯罪与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得,行为人具备得刑法意义上辩认与控制自己行为得能力。
2 0、完全刑事责任能与:凡得年满18周岁,精神与生理功能健全而智力与知识发展正常得人,都就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2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不满14周岁得人与行为时因精神疾病而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得人。
22、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就是指行为人仅限于对刑法所明确限定得某些严重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3
刑法总则名词解释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