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熟食卤味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有关规定,加强熟食卤味卫生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从事熟食卤味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熟食生产经营者)。
本办法所指的熟食卤味是指以畜、禽、兽肉及其内脏和水产、蔬菜、蛋、豆制品、果仁等为原料,经煮、烤、熏、烧、炸、烫、糟醉等方法而制成的各种直接入口的熟食制品。
第三条熟食卤味生产经营过程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㈠应远离污染源;
㈡保持内外环境整洁,有足够的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用水;
㈢熟食生产加工单位设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贮存、整理、清洗、加工、冷却、发的专用场地以及冷藏、防蝇、防尘、防鼠、通风、照明、工具和容器清洗消毒、更衣、盥洗、废弃物暂存容器等卫生设施;
㈣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合理。
第四条经营熟食卤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设立防蝇防尘专间。专间四避和地面应使用便以清洗的材料。专间内应配备空调、紫外线灭菌灯、流动水、净水装置和熟食冰箱。并设有清洗消毒设施。
专营熟食卤味的专间应当不少于6平方米的,另设二次更衣室。
兼营熟食卤味的专间应当不少于4平方米。
第五条熟食生产经营者必须建立食品卫生管理组织,制定卫生制度。生产加工者(无批发的前店后工场除外)还须设有食品卫生质量检验机构,配备必要的食品、设备和专业人员。每天对其生产的品种进行抽样检验。
第六条食品从业人员必须了健康体检证明和食品卫生培训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操作时应当遵守以下操作规范:
㈠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㈡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戴外露饰物;
㈢接触熟食卤味时必须穿戴清洁的白色工作衣帽,洗手、消毒;
㈣进入专间内必须戴口罩;
㈤销售时货款分开,不用手直接抓取熟食。
第七条接触食品的各种机械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使用后应当及时洗净,保持清洁,接触熟食卤味的容器和工具应当有明显的标志,使用前应当严格消毒。
第八条熟食卤味的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原料须经质量验收,清除残留在原料上的血毛、污物、伤斑、及有害腺体等不可部分,清洗干净后方可加工。
第九条熟食卤味应当烧熟煮透,并在专间内冷却,夏秋季节要缩短熟食卤味加工与销售的间隔时间,做到分批烧煮,分批发货。需拆骨加工的熟食,拆骨扣必须加烧,落地熟食卤味应当清洗回烧。
第十条
熟食卤味生产经营者运输熟食卤味时应当采用封闭专用车辆或使用密闭的容器,运输过程中应当符合操作卫生要求,防上污染。
发货前应对运输熟食卤味的车辆、盛器、工具等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不予发货。严禁装有熟食卤味的容器着地或直接堆叠,发货处应当提供运输人员洗手消毒的设施。
第十一条作高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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