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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浔区全民健身工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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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浔区全民健身工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体育法》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根据《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和《浙江省中国体育彩票全民健身工程管理办法》,结合南浔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全民健身工程是由各级体育部门共同使用体育彩票公益金及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出资兴建的,旨在为广大人民群众进行体育健身活动提供方便的公益性体育场地设施。各单位出资比例由本级体育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条区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全民健身工程建设的总体规划、组织和实施,并对全区全民健身工程建设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全民健身工程器材实行公开招标采购,统一安装。
第三条各镇(开发区)是全民健身工程设施的受赠单位和管理单位,负责本辖区全民健身工程设施的规划、选址及管理、维护、安全使用。各行政村、社区居委会是全民健身工程设施的使用单位,负责本行政村、社区居委会全民健身工程设施的日常看管、维护工作。
第四条各镇(开发区)要根据区全民健身工程建设规划和本辖区新农村建设规划,制定本辖区全民健身工程建设规划;要按照因地制宜、讲求实效、方便群众、便于管理的原则,合理选址(不应选择企业、学校等不便于群众参加体育锻炼的地方),落实场地,配合安装。
第五条管理单位须明确1名镇(开发区)领导和1名联络员具体负责全民健身工程设施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办法,把全民健身工程设施纳入镇(开发区)资产管理,登记造册;定期对器材进行检查、保养、维护,建立巡查记录,每年不少于2次,确保全民健身工程设施使用的安全性与公益性。
使用单位要专人负责全民健身工程设施的日常管理,经常对器材进行检查、保养、维护,建立管理记录,每月不少于3次,保证设施的完好和正常、安全使用。
第六条全民健身工程的使用应符合公益性目的,不得将捐赠的体育健身器材挪作他用,不得擅自改变全民健身工程器材的用途和地址;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事先征得区体育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择地兴建。
第七条管理单位、使用单位发现器材设施损坏,应设立“警示牌”,告知群众停止使用,并及时修复。
自全民健身工程设施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年内,由厂方负责免费维修;三年之后或因管理使用不当而造成设施损坏、被盗的,其维修、更新费用由管理单位自负。
第八条对超过使用年限的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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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2-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