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籍管理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辽宁金融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体检标准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视实际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条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为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复检,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生应当按学年缴纳学费并分学年办理注册手续(每学期开学后15天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申报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六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二、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凡教学计划内规定的课程,(包含必修课、选修课、实践教学、毕业实习、毕业论文及设计等)必须进行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学期成绩。学生首次考试及补考成绩均记入学生成绩单,并归入学生档案。
第八条学科成绩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试课的考核在每学期期末进行,考试形式根据学科特点以闭卷、笔试、或者实践为主;考查课以平时作业、测验、实验、课堂讨论为主。考查课课程考核应该于考试课考核前一周内结束。
第九条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和五级分制两种方式。
第十条考试课成绩采用百分制,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结合平时成绩评定,平时成绩(含作业、提问、实验、测验、实验报告等成绩)占该课程成绩的比例在20%-40%;
第十一条考查课程成绩采用五级分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由平时成绩(含作业、提问、实验、测验等)和阶段考试成绩组成。
第十二条独立开设实训课程,成绩评定构成及比例为:平时作业、提问占20%,平时实训占50%,综合实训占30%;非单独开设的实训课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成绩评定构成及比例为:平时作业、提问占20%,平时实训与理论课考试占80%(两者具体比例根据不同学科特点,由各系制定)。
第十三条单独设置的实验、实训、实习、毕业设计等均以一门课程进行考核,按五级分制评分,不合格者需要补考。
第十四条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列入留、降级科目。成绩以五级分制评定。体育课成绩以学生出勤和课内教学以及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确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体育活动者,学生本人出示医院诊断证明,经教务处同意后,体育课可灵活考核。擅自缺课致使体育课不及格者,必须补考。
第十五条百分制与五级制的互相折算关系为: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5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
第十六条学生成绩单一式两份,由任课教师、教研室主任签字后,学生所在系部、教务处各存档一份。
第十七条教师要求更改学生成绩,需要书面申请,教研室主任、系主任、教务处长批准,并且四人同时在场核查是否有误,然后再决定是否更改。除“评定有误、合分有误、记分有误”外,不得更改成绩。
第十八条在校学生原则上不允许核查试卷,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查询,需要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由辅导员具体办理,学生本人不得参与核查过程。核查工作需要通知任课教师,经系部主任、教务处长同意,方可核查是否有误,然后决定是否更改。除“评定有误、合分有误、记分有误”外,不得更改成绩。毕业生成绩单由教务处负责打印,并装入学生档案。毕业生有其它原因需要查询或者出俱成绩证明,由教务处提供。
第十九条一门课程延续几个学期,则每学期均按独立一门课程考核。
第二十条学生参加考试,必须具备该课程的考试资格。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成绩以零分记:
(一)学生无故旷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本学期授课学时的1/4者;
(二)平时无故缺交作业、实验报告次数超过本学期总量1/4者。
考试前由任课教师对学生进行考试资格审查,并于考试前将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以书面形式报系主管教学的主任审批,并报教务处审核后将名单向全院师生公布。
第二十一条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参加课程考核。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考核的,应该于考试前一周内提出申请,并办理缓考手续。考试开始后原则上不再办理缓考手续。办理缓考手续如下:
(一)在辅导员处领取《缓考申请单》,填写缓考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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