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了维护高等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国家教委1990年1月20日第七号令颁布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下称《规定》),现根据《规定》关于学生学籍管理和第六章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精神,特制定《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关于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一条教学计划所设置的课程一般都应进行考试,有些难于考试的实践课程可以进行考查。考试与考查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条考核课程门数按下列方法计算
(一)凡跨几个学期讲授的每个学期又进行考核的课程,每学期应按一门课程计算。
(二)按国家教委《关于高等学校思想教育课程建设的意见》,各学校要把思想教育课程(统称德育课)作为必修课,列入教学计划,排人课表,有开课的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并计入学生升留级的课程门数,其考核成绩以课堂教学的笔试成绩为主,参考学生课堂出勤率和平时思想表现进行综合评定。
(三)凡单独设置的实验、实习和其他实践教学环节,应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四)毕业设计(论文)、毕业实习各按一门课程计算(医学院校按科类计算门数)。
(五)公共体育课和军事课应有考核成绩,但不计入升留级的门数。
(六)参加全国基础英语(四级)统考取得及格以上成绩者,如果以前有英语不及格门数的,可用“总评及格”予以冲销,并在备注栏中记入统考成绩。
第三条公共体育课和军事课为必修课,补考后乃不及格者应重修。重修安排有困难的,限期再补考一次。无故缺课不及格的,不能补考,必须重修。困病残等身体特殊原因不宜参加正常公共体育课学习的学生,经医生证明,系主任批准,可参加公体保健课学习,不能免修。
第四条必须加强和改革学校的考试工作,建立科学的考试制度,严格考试纪律,树立良好的教风、学风和校风,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对考试作弊的学生,先由系(部)提出处理意见,由学校教务部门审查报主管校(院)长审定后进行严肃处理,任何人不得干扰这项工作。
第五条学生某课程旷课、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或缺交作业(包括习题或实验报告)的次数超过该门课程作业总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考试,并由学校教务处视其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补考机会或重修。任课教师和学校教务部门应在该课程考试前认真做好学生考试资格审查工作。
学生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参加考试,如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应事先向本系申请,经系主任批准并报学校教务部门备案后可以缓考。缓考安排在该课程的补考时间进行。
第六条学生考试或考查有不及格课程,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除第一学期和最后一学期外,其余学期考核不及格课程,应在下一学期开学前或开学后二周内进行第一次补考,某些实践性课程,因故不能如期补考的可另行安排合适的时间进行。经第一次补考后仍有不及格课程但尚未达到留降级门数者,可以升级。该不及格课程允许在毕业前再给一次补考机会。再补考的课程由教务处安排在下年级相应课程的考试或补考时间进行,不得单独命题补考。
(二)一年级第一学期经第一次补考仍不及格课程已达到留降级规定时,可跟班试读,在第一学年结束时再补考一次(即将毕业前的第二次补考提前)。补考后视全学年成绩,决定升级或留级。
(三)在最后一学期(毕业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只在该学期未毕业前安排一次补考,但毕业设计(论文)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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