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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试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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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昌平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和加油管理,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的通知》(京财采购〔2004〕8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区属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区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区党政机关”)的公务用车管理。
第三条  区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采购办”)是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和加油管理的主管机关。
中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昌平支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负责承担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保险。
区采购办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的本区范围内的19家汽车维修厂(以下简称“定点修理厂”)负责承担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的维修(定点修理厂名单另行公布)。
区采购办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的中国石化北京石油分公司指定的可用IC卡加油的各加油站(以下简称“定点加油站”)承担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加油(定点加油站名单另行公布)。
区采购办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的北京世纪保险经纪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公司”)为中介机构,负责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和加油政府采购项目的具体工作,并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章统一保险管理
    第一节  投保的范围、险种、优惠率及结算
 第四条  投保车辆范围为区党政机关的所有机动车辆。
第五条区党政机关编制内车辆,由区财政局统一投保下列险种:
(一)非营业用车辆损失险;
(二)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险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三)全车盗抢险;
(四)不计免赔特约险。
人保昌平支公司赠送自燃损失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和车身划痕险(限车龄不足三年的车辆)。
保险费用由区财政局以支公司。
第六条区党政机关编制外车辆也应当统一到人保昌平支公司投保。区党政机关自行选择投保险种,人保昌平支公司根据投保险种给予相应的险种赠送。编制外车辆统一到人保
昌平支公司投保的,享受政府采购统一优惠率,保险费用由区党政机关自行支付。
政府采购统一保险优惠率为43%。即:实收保险费用=标准保险费用×57%。
第七条人保昌平支公司提供以下附加服务:
(一)信息资料的建立、咨询及培训服务;
(二)代步车服务和救援服务等。
第二节  人保昌平支公司
第八条  人保昌平支公司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二)遵守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按照与区采购办签订的公务用车统一保险合同的规定,提供方便、快捷服务;
(三)配合区监督管理政府采购工作的各部门和世纪公司对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投保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四)负责建立区党政机关保险车辆数据库,按要求将定编车辆和非定编车辆分类汇总统计表,报送世纪公司。
第三章定点维修管理
      第一节  维修的范围、优惠率和结算
  第九条  区党政机关所有的机动车辆,都必须到定点维修厂维修。
第十条维修项目是区党政机关所有机动车辆(含新购置车辆)的日常维修保养,不含新购置车辆保修期内的正常维修保养。
维修内容主要包括: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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