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全 知 识 讲 座
目 录
一、安全生产管理概述
二、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安全生产管理格局与监督管理体系
四、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责任
五、施工安全技术
六、安全质量不良行为
一、安全生产要素管理,使生产真正安全。
国务院2004年1月9日颁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该《决定》指出:要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四、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责任
自2004年开始施行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建设工程参与各方及相关方的安全责任有了明确的规定。主要规定如下:
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 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费用保障制度;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人员制度;特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制度;专项施工放案专家论证审查制度;施工前详细说明制度;消费安全责任制度;防护用品及设备管理制度;起重机械和设备设施验收登记制度;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临时用电方案,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如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及拆除爆破工程等)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员进行现场监督。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资料档案,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施工单位内部的安全职责分工
施工单位应当在“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思想指导下,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按照所确定的目标和方针,将各级管理责任人、各职能部门和各岗位员工所应做的工作及应负的责任加以明确规规定,通过合理分工、明确责任达到增强各级人员的责任心,共同协调配合,努力实现既定的目标。
五、施工安全技术
、 施工现场安全的一般规定
(1)员工进入工地前必须认真学习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未经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不得进入施工现场操作。 (2)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扣好帽带。(3)在没有防护设施的2m高处,悬崖和陡坡施工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4)高空作业时,不准往下或向上抛材料和工具等物件。 (5)不懂电器和机械的人员,严禁使用和玩弄机电设备。 (6)建筑材料和构件要堆放整齐稳妥,不要过高。 (7)危险区域要有明显标志,要采取防护措施,夜间要设红灯警示。
(8)在操作中,应监守工作岗位,严禁酒后操作。 (9)特殊工种(电工、焊工、司炉工、爆破工、起重及打桩司机和指挥、架子工、各种机动车辆司机等)必须经过有关部门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发给操作证,方准独立操作。
(10)施工现场禁止穿拖鞋、高跟鞋、赤脚和易滑、带钉的鞋和赤膊操作。 (11)施工现场的脚手架、防护措施、安全标志、警告牌、脚手架连接铅丝或连接件不得擅自拆除,需要拆除必须经过加固后经施工负责人同意。 (12)施工现场的洞、坑、井架、升降口、漏斗等危险处,应有防护措施并有明显标志。 (13)任何人不准向下、向上乱丢材料、物、垃圾、工具等。不准随意开动一切机械。操作中思想要集中,不准开玩笑,做私活。
高 处 作 业
1 高处作业的定义 按照国际规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其涵义有两个:一是相对概念,可能坠落的底面高度大于或等于2m;也就是说不论在单层、多层或高层建筑物作业,即使是在平地,只要作业处的侧面有可能导致人员坠落的坑、井、洞或空间,其高度达到2m 及其以上,就属于高处作业;
二是高低差距标准定为2m,因为一般情况下,当人在2m以上的高度坠落时,就很可能会造成重伤、残废或甚至死亡。因此,对高处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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