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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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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毕业论文(毕业设计)采用百分记分制(取整数);实习、见分制;全校任选课采取二级记分制。
第二H-一条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因健康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的学生,经校医院证明,教务处批准,可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保健体育课学习,保健体育课考核及格者,可以取得体育课的成绩和学分,但需在成绩单上注明“保健体育课”字样。
第二十二条选课后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退选手续,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未办理选课手续不准参加期末考试。
第二十三条学生必须按时听课(自修课程除外)、完成作业,方准参加该课程考核。
学生请假一周以内须由教学院长批准,一周以上须报教务处批准。
第二十四条一学期中,无故缺课累计达到或超过该门课程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体育课四分之一)或缺交作业超过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期末考试,该门课程必须重修。
第二十五条学生对学习成绩不满意的课程(实验课及有实践环节的课程除外),可以申请重修。重修后成绩按最高成绩记载。
第二十六条毕业学期重考仅限于毕业学年的不及格课程或因教学计划变动不再开设的课程。重考在命题难度上与期末考试一致,并由学校统一安排考试。
第二十七条学生因急症不能参加期末考试时,必须提交校医院证明,向所在学院请假,经教学院长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可以缓考。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缺考者一律按旷考处理。事假一般不准缓考。缓考与重修考试同时进行,按正常考试评定成绩。缓考不及格应申请重修(考),且只有一次重修(或重考)机会。
第二十/I条学生参加考试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按时完成答卷。凡无故不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不交试卷者,以旷考论处,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录。凡考试有作弊行为者,立即取消考试资格,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录,并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处分材料存入学生本人档案。能否重修或重考,由学生所在学院视其表现决定。
第二十九条学校出具学生毕业成绩单和出时的各项评优活动、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时,课程成绩按第一次考试成绩进行计算。
第三十条学校实行学分绩点制度。
(一)课程绩点计算方法为nn>60课程绩点=0n<60(百分记分制)70合格课程绩点=0不合格
(二级记分制)
(二)学分绩点计算公式为: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X课程学分第三H^一条重修课程取得的课程绩点,可代替原来的低绩点或零绩点重新计算平均学分绩点。
第三十二条凡考试作弊、旷考、取消考试资格或考试不交卷者,该课成绩按零分计,课程学分绩点为零,参与计算平均学分绩点。
第六章转学与转专业
第三十三条学生如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入山东大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或二年级以上的;
(二)非教育部属重点高校的;
(三)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应予以退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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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likuilian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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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