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国宪制》读书报告
《大国宪制》读书报告
在没有拜读苏力先生这本著作之前,我始终认为中国古代是没有宪制这一说的,终归在化人心的现代,为我们说明古代政治中的父慈子孝只要求子孝而不要求父慈实那么是国家宪制的精致设计。可借合同的概念理解此类互惠关系:因为这个合同履行期限很长,贯穿人生几十年,而父慈履行在前子孝履行在后,且前者的履行力强于后者,故对于后者的干预与规制较多。乍一看好像有理,但是这莫非不是强盗逻辑吗?这样的要求势必会导致父未必慈但子必需孝的不合理,实那么剥夺了人们的自由与选择。这样的要求在当下看来势必是不合理的,因为现今自由同等的观念早已深化人心,社会的开展允许人们发觉并追求这些价值,但从苏力先生本书的行文逻辑从历史背景启程,在合同双方实力有限且完全依据意思自治原那么订立这类合同又非常消耗精力的状况下,排斥自由而选择强制是存在必须合理性的。不过借合同以理解父慈子孝这个观念并不完全合理,在此也只是做一个不甚成熟的探讨。
一切都是为了和平与安定。这是通读本书后冒出来的想法。不行否认,苏力先生笔下古代中国的宪制少不了杀戮与皇朝更替,但是大体上仍是平和的。对于纷乱的恐惊让华夏民族特别敏感。中原农耕文明与北方游牧民族的斗争,朝堂上文武双方的对抗,农夫与地主关于土地的冲突,种种对和平造成不稳定影响的因素,始终被中国宪制多重规制。美国与中国相比,得天独厚的地理环境使美原也使其各个地区间生产力相对差异不大,因此建国之初的美国不必过于追求强大的军事力气,加之美国独特的建国背景,它对于集权的恐惊与防范深化血脉,为美国培构了三权分立的土壤。为何当代法制开展须要强调配套我国国情?诚然,当今中国法制存在较多立法缺乏,司法不公等现象,但国外法制移植于我国是否必须适宜?我国社会生态错综困难,五千年的重量承载在建国不过 69 年的新中国的土地上,人情社会的特征是否可以完全忽视?政治与法制之间的关系应如何定性?为经济开展而让步的制度设计是否须要变更?地大物博,人口众多,中多方利益,当我们深知现今弊端四起民意难平,更应当低头看看脚下,自己踏着什么样的土地。苏力先生的这本书当然存在着不合理,例如无法全局性地完全合理对接中国古代制度与宪政,引用的内容较为常见有时甚至让我产生在看中学历史教科书的错觉,法律在书中好像完全成为了社会的附属品而全失前瞻性等。但我认为它传递了一个非常珍贵的价值:法律建立应做到外乡化。谈及欧美国家的法制建立,由于其社会体系的相像性,或许拿来主义在它们之间是没有很大问题的,但由于中国国情的特别性,三思慎重或许才是最为稳妥的选择。苏力先生以这本书为这个探究翻开了一扇窗,不尽完善,但是弥足宝贵。本文接下来的局部想粗浅地探讨一下法律移植应如何克制水土不服。
首先,法律制度的产生,须要建立在现实须要上,脱离现实根底的法律移植只是镜花水月,无法在承受移植的国家产生实效。何为实际?笔者认为,实际指的是承受法律移植的国家的文化传统、经济状况与政治因素。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一局部,无疑当然是文化的一局部,假如法律与社会习惯、历史传统、道德伦理等其他文化局部冲突,那么最终结果势必是这局部文化被遗忘抛弃。要幸免这一点,须要对本国文化现实具备充分了解,在不忽视被移植法律的超前性的同时,剖析文化中须要保存与缓冲的局部,幸免法律移植的生搬硬套。在此外,还须要加强对于移植法律的传播教育,使司法机关尽快适应改变并使其运行,公众更好地承受这份新而不是产生排斥心理。在法律移植后短期内出现的不适应不行成为认定法律移植失败的理由。法律融合是一个按部就班的过程,用理性解决不适应,以长远眼光疏导郁结,赐予法律移植的融合以充分的时间。
而经济作为国家生息之命脉,倘如法律移植无法与国家的经济状况相契合并促进其开展,也是将法律移植置于无用之地。因此,考察移植法律所存在的背景,慎重选取移植的法律,保证其符合社会的整体利益,并对不符合实际经济状况的局部进展调整,取彼之长补己之短。政治因素作为国家话语权的表现,倘如超越这一因素进展法律移植,就是罔顾政治对于社会资源的配置功能,造成法律与政治两者难以兼容。所以应把握政治动态,并建立配套制度,使被移植法律与政治相互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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