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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
市场主体名称
住所(经营场所)
房屋权属
□自有 □租赁
□无偿使用 □其他
军队、武警房地产
□是 □ 否
房屋性质
□工业或1 / 1
昆明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
市场主体名称
住所(经营场所)
房屋权属
□自有 □租赁
□无偿使用 □其他
军队、武警房地产
□是 □ 否
房屋性质
□工业或商用 □住宅 □其他
使用期限
本申请人作出如下承诺:
1、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有关附件真实、合法、有效,内容与原件一致;
2、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筑、危险建筑等不能用作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
3、房屋性质属住宅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4、住所(经营场所)符合消防、环保的要求;
5、对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的承诺,不作为抗拒拆迁的理由;
6、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已取得了相关批准手续;
7、自觉接受国土资源、规划、城乡建设、城管执法、住房保障管理、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计生、公安、环保等审批监管部门对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应当具备特定条件,或者利用非法建筑、危险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8、市场主体因住所(经营场所)发生变动的,及时依法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
9、自觉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承担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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