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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流县永安镇新街村村民自治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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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流县永安镇新街村村民自治章程
(2011年1月12日经村民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依法保障村民自治,促进本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联系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村依法实施村民自治,在党的现行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在上级人民政府的指导和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三条本村的一切自治权力属于全体村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议事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村民议事会监督执行。
第四条本章程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在章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都必须严格遵守。
第二章村民
第五条凡常住户口在本村的村民在村内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照《宪法》规定享有的权利;
(二)参加村务活动,提出有关村务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对村、组干部和村务进行监督;
(三)18周岁以上的村民(依法被剥夺正字权利的人除外),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参加村民会议讨论决定重大问题的权利;
(四)享有本村举办的各项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服务的权利;
(五)依照本章程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村民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议事会和村民委员会的决定、决议,完成村民委员会安排的各项任务;
(二)团结互助,尊老爱幼,维护集体利益,自觉开展移风易俗、创文明村、争当文明户的活动;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村民会议
第八条村民会议由本村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是本村村民自治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九条召开村民会议,应有全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方可举行。
第十条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数的过半数通过方可有效。
第十一条村民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由村民委员会主持召开,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开村民会议。
第十二条村民会议主要职责:
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决定涉及全村村民的重大事项;
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议事会决定的事项;
村民会议认为应当或者依法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内容公告村民,会后公告结果,接受村民监督。
第十三条召开村民会议应当在召开会议前十日将会议内容公告村民,会后公告结果,接受村民监督。
第四章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四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本村选民直选产生的村民代表、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议事会成员、村民小组长和居住在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组成。
第十五条村民代表由村民小组会议直接选举产生,总数由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二十人。村民代表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
第十六条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会议成员提议,应当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七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主持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成员参加,会议所作决定须经村民代表会议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并不得与村民会议的决定、决议相抵触。
第十八条依照村民会议的授权决定,村民代表会议具体有以下主要职责:
(一)讨论修改本村的《村民自治章程》草案,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二)审议通过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辞职报告,并在下一次村民会议上通报;
(三)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村民代表出席村民代表会议会前应充分征求所在村民小组村民的意见、建议。
第五章村民议事会
第二十条村民议事会包括村议事会和村民小组议事会。
第二十一条村议事会,是受村民会议委托,在其授权范围内行使村级自治事务决策权、监督权、议事权,讨论决定村级日常事务、监督村民委员会工作的常设议事决策机构。村民小组议事会,是受村民小组会议委托,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村民小组自治事务决策权、议事权的村民小组议事决策机构。
第二十二条村议事会成员不少于21人,其中村组干部不超过50%。每个村民小组应有2个以上村议事会成员名额。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不少于7人,规模较小的,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不少于5人。村、组议事会成员的具体数额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本村实际情况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村、组议事会成员的选举,要吸纳合法常驻人口以及常驻生产经营者,要增强议事会成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村民议事会成员从村民直接选举生茶的村民代表中按得票多少为序的办法生产,村委会成员不进入村议事会。村议事会成员和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村议事会召集人由村党组织书记担任;村民小组议事会召集人由村民小组长担任。
第二十五条村民议事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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