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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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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事厅云人工[1998]2 号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暂行办法各地、州、市人事( 人事劳动)局, 省直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处: 为维护机关事业单位正常工作秩序, 严明工作纪律, 妥善处理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问题, 在国家尚未统一规定之前, 结合我省目前实际, 制定以下暂行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一、病假期间的工资 1 、病假 6 个月及其以下的,基本工资全额计发。 2、连续( 或当年累计) 病假 6 个月以上的, 从第 7 个月起, 工作年限(按我省计算工作年限办法计算) 10 年及其以下的, 按基本工资的 70% 计发; 工作年限 11至 20 年的,按基本工资的 80% 计发;工作年限 21 年及其以上的,按 90% 计发。患癌症、麻风病、精神病的工作人员,基本工资可全额计发。 3 、病假在 3 个月以上,停发职务(岗位)津贴。二、事假期间的工资 1 、一年当中,事假累计在 15 个工作日的,基本工资照发;超过 15 个工作日的,按超过的工作日扣发基本工资。 2、连续事假在 1 个月以上的, 从次日起按工作日扣发职务( 岗位) 津贴; 超过 3 个月的,从第 4 个月起停发全部津贴、补贴。三、私事请假出国出境期间的工资待遇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出境,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事假工资待遇执行。四、女职工产假待遇 1 、职工产前、产后、流产的假期,按卫生厅、劳动厅、财政厅、计生委、总工会、省妇联联发[94]486 号文件规定执行。即产假为 90 天;其中产前休息 15 天(指预产期提前 15天) ,除提前生育外,一般不放在产后休息;难产者增加产假 1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5天; 女职工晚育且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 15 天。妊娠女职工自然流产的,不满 4 个月流产的给产假 30 天, 4 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产假 42 天。产假期间(包括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基本工资和各项津、补贴全额计发。 2 、从事野外及长途流动分散作业的女职工生育后,产假期满,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 6至9 个月的哺乳假。 6 个月内发基本工资的 80% ,6 个月以上的可发基本工资的 60% ,并可计算连续工龄。哺乳假期间停发职务(岗位)津贴。五、探亲假工资待遇按国务院发[1981]36 号及国务院侨办[82] 侨政会字第 011 号等有关规定享有探亲假的员工, 在规定的假期内( 含经批准增加的往返路程时间) ,基本工资和各种津贴、补贴全额发给。六、派出国留学人员(含进修人员、访问学者)配偶出国探亲待遇一般不批准公派出国人员配偶出国探亲。但是, 对派出时间满两年以上的人员, 每两年可以批准其配偶自费出国探亲一次。假期不超过 3 个月, 基本工资和各种津贴、补贴照发, 逾期不归的, 停发基本工资和各种津贴、补贴。七、年休假期间工资待遇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享受年休假的工作人员, 休假期间的基本工资和各项津贴、补贴照发。八、婚、丧假待遇 1、职工本人结婚, 给予 3 天婚嫁( 符合晚婚条件者, 其晚婚假按有关规定处理) 。结婚职工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酌情给予路程假。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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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