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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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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网( / )邮箱: ******@﹝合并﹞纳税企业
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
知的通知
【标    签】企业清算所得税
【颁布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京国税发﹝2001﹞79号
【发文日期】2001-04-04
【实施时间】2001-04-04
【 有效性 】条款失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注释:条款废止,第二条、第六条废止,详见《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
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国税发﹝2007﹞212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
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
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汇缴企业是指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总机构或企业集团;成员企业是指参与汇总、
合并纳税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或集团母公司及其子公司,成员企业的确认按照《通知》第
二条的规定执行。
  二、汇缴企业应按月预交企业所得税,税款于次月15日内申报入库;成员企业应按季预
交企业所得税,税款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入库。
  汇缴企业和成员企业预交企业所得税时,应按当期实际实现数预交,按实际实现数预交
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也可以采用其它适当方法,其中,汇缴企业需报经市国家税务
局批准,成员企业需报经区、县国家税务局批准,预交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
  三、成员企业应按规定时间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及有关财
务报告和其它有关资料,进行年度纳税申报,并按规定的比例就地缴纳税款。
  成员企业应按税法规定办理年度清算,实行多退少补,年度清算后全年实际缴纳的税款
应等于当年实际实现的应纳所得税额乘以总局规定的就地入库比例。
  四、对于《通知》第四条规定,汇缴企业除提供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证明外,还应
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成员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及财务决算报表,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的
乐税网( / )邮箱: ******@,按我局规定的程序,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抵免。
  五、汇缴企业所属成员企业为多层次的,如果二级成员企业的所属企业根据总局规定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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