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住所地:法定代表人:
乙方: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鉴于双方在洽谈合作及合作过程中,协议一方及其关联方(以下称为“披露方”)将向协议另一方及其关联方(以下称为“接受方”)披露或接受方将从披露方知悉保密信息(“保密信息”定义见下)
甲方:住所地:法定代表人:
乙方: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鉴于双方在洽谈合作及合作过程中,协议一方及其关联方(以下称为“披露方”)将向协议另一方及其关联方(以下称为“接受方”)披露或接受方将从披露方知悉保密信息(“保密信息”定义见下),为了保障双方对其保密信息的合法权益,双方承诺对其获得的对方的全部资料和信息保守秘密。本协议甲乙双方均承担披露义务,双方互为披露方/接受方。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定义
保密信息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程序、产品样机、设备版本、设备协议、升级包、下载工具、升级工具、app应用、测试账号(包括不限制于平台,app).api接口、生产工具、工艺文件代码、算法、公式、过程、观念、图表、照片、制图、设计、产品、样品、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无论是否获得专利)、版权、商标、技术秘密、技术方案、技术指标、技术报告、技术文档、研究开发记录、检测报告、实验数据、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操作手册、产品研发计划、预测、策略、规范、实际或潜在商业活动的信息、客户与供应商名单、财务事项、市场营销计划等技术、商务上的信息,相关的函电、财务资料、管理决策、货源情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以及协议项目本身、本协议、双方拟签订的合作备忘录、合作意向书、合同等应被视为保密的信息。
2-属一方专有的及由一方口头或书面确定为其专有的任何其他信息。
接受方确认,任何保密信息的获取和披露的目的仅为对项LI的优劣和可行性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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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双方的保密义务
接受方同意,除本协议允许和披露方书面同意的以外,接受方不得在任何时候、以任何形式透漏、披露、沟通、使用、抄袭、复制或者盗用全部或者部分的保密信息,不论为其自己或任何第三方。
接受方仅有权将保密信息用于协议项日目的,且不得超过约定的范围。
接受方仅有权为协议项目的目的,向有必要知晓的雇员披露保密信息,并且接受方保证其雇员应接受至少与本协议同等严格的保密条款的约束。接受方应为其雇员在任何情况下、任何违反本协议的行为承担责任。
接受方应采取一切合理且不低于接受方对其类似的保密信息所采取的措施来保守披露方披露的保密信息,防止保密信息被盗窃或(和)泄露、未经授权的使用、因任何第三人的疏忽导致保密信息的泄露。
接受方知悉保密信息被未经授权地使用或披露,应立即通知披露方并自负费用协助披露方采取救济措施。
接受方的保密义务自保密信息披露之日起5年后结束。
第三条免除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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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方对于其可以书面证明的下列信息不承担保密义务:
在披露方披露时,该保密信息已经合法公开;
非因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行为,保密信息已经或正在被公开的(但因第三方违反相关保密义务导致公开的除外);
有书面证据证明在披露方披露信息之前接受方就合法拥有此项保密信息的;
接受方从第三方合法获取的保密信息,而当时第三方不受保密义务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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