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工程承包合同(5)
(二十八)文物和有价值的物品
在施工过程中发觉文物和有价值的物品
涉外工程承包合同(5)
(二十八)文物和有价值的物品
在施工过程中发觉文物和有价值的物品时,乙方在采纳防止损坏、打碎的措施的同时,应马上告知甲方、文物局和警察局,假如这些文物不易搬动,应就地停工,并通知甲方代表和特地机构或警察局。
(二十九)停工
只有依据甲方的书面吩咐,才允许乙方停工。在停工期间,乙方负责爱护工程。
假如停工的缘由不是属于乙方,那么甲方应向乙方补足相当于停工时间的工程,假如停工时间超过6个月而缘由又归结于甲方,那么乙方有权要求终止合同。
在这样的状况下,乙方有权要求索取他已经施工的工程费用和停工期间的实际损失,但不许要求其他方面的赔偿。
(三十)误期罚款
假如乙方不能遵照合同中规定的期限,或在其他业已议定的期限内完成施工,他应担当误期罚款。比例如下:
假如甲方认为可以从已经完成的工程中获益的话,每误期一天的罚款占延期工程总价的1%,假如甲方认为不能从已经完成的工程中获得收益的话,%。
在全部的状况下,罚款均不应超过合同总价的5%。即使未因延误工期而造成损害,误期也要罚款,无须提示,不用警告,不用提交仲裁或采纳任何其他措施,也不影响甲方因误期使自己蒙受的损失要求乙方赔偿的权利。
假如甲方证明乙方误期是由于意外缘由所致,那么误期罚款可以全部或局部免除。罚款可以从保证金或者乙方在甲方处的应得款项或者从其在任何其他的公共机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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